遭夫妇联手毒打,事后老婆顶罪,老公成目击证人,公理何在

厚德景一景城 2023-12-26 14:41:14

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随着城镇化,邻里间发生纠纷和冲突逐渐增多,邻里之间相处的时间、机会增多,日常积累的抱怨和不满更容易引发矛盾。有人受了邻居的气,觉得自己身份特殊,可能会采取暴力将邻里纠纷转为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就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3年保定市满城区一小区就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案件的施害者与受害者双方的身份很特殊。施害者一方为一对夫妻,最终被起诉的女方吴某被判处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而其同在施暴现场老公的身份是公职人员,本应该是一名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者,在现场的施暴者,却被判定为“目击证人”。受害者袁某军的身份曾经是一名J人。为国家奉献了青春,奉献了汗水,为人民带来了保障和幸福的人,如今却成了被施害者殴打成轻伤二级的受害者,至今没得到施暴者一分钱的医疗和精神上的赔偿,所有医疗护理费用都是自己垫付的。施暴者甚至扬言自己背后有人,你告发也没用的!

2013年11月5日20时许,张某成和妻子吴某聚集了十几个社会成员在袁某军单元楼楼下叫骂,张某成带头手持铁锹柄,吴某手持木棍让袁某军下楼,袁某军刚下楼出楼梯口,乘其不备,张某成就用铁锹柄打在袁某军的腿上,在袁某军腿断倒地后又在他身上抡了数棍,而吴某用木棍打猛击袁某军的头部,胳膊,造成袁某军左眼钝挫伤、头皮挫伤、左肩背及左上肢软组织挫擦伤、右胸背软组织挫伤、右腹部软组织挫擦伤、右手背软组织挫伤、右小腿软组织挫伤伴右胫骨骨折,据右胫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在判决书中,我们只看到弱女子“吴某”一人单对单在袁某军家门口将其殴打成轻伤二级,自身毫发无损。而吴某在现场助阵的老公,身为公职人员的张某成只是“目击证人”。

按照判决书的陈述,吴某是身高不足一米五的弱女子,而袁某军是一名正值壮年,单独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弱女子将J人殴打全身多处受伤,而弱女子毫发无损。实在难以让人相信!明明是张某成、吴某夫妻聚集多人对袁某军殴打,最终在判决书中,只列举了吴某,那张某成在哪里?

暴力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也曾对案发现场周边的其他在场人员进行笔录询问,有其他人的笔录均能证实殴打袁某军的主要人为张某成,且有目击证人出具的证言,证实了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即张某成用铁锹柄将袁某军腿打伤,随后张某成和吴某对袁某军进行持续殴打。为什么在庭审过程中从未出现此类证据,这些证据又去了哪里?为什么对该事件的描述中没有张某成存在?

事发现场发生在小区内,是有监控的,且摄像头有三个,可以完整的呈现整个案发过程,为什么如此重要的证据没有调取?袁某军受伤后,对身上的伤情进行过拍照记录,身上的伤痕很明显是由两个不同粗细的木棍而造成的,相关部门又是如何认定凶器的,有没有做过凶器的痕迹对比、指纹的对比,若是吴某一人所为,难道是吴某一人手持两个不同的凶器施暴?

事件发生后,2014年4月28日,主管此事的潘某辉与袁某军签了一个张某成的取保候审告知书,当时袁某军要求留一份照片备份,遭到了拒绝。

2014年7月16日,G安局白某辉接洽日,白某辉说案子已经结束,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要起诉张某成。

2014年9月22日,潘某辉告知袁某军去检察院公诉科,才发现张某成的妻子吴某成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成变成了现场目击证人。

2016年5月30日,保定市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冀0607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施暴者张某成是公职人员,事件发生后,在有证人证词,有监控的情况下,有最初对张某成的取保候审书,最终案件却与张某成无关。即便是张某成神隐成功,在法院的审理中,是否有偏颇?

吴某是在网上追逃之后才抓捕归案,被认定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从重从严处罚。因袁某军“带刀侵入”过吴某家中,就对吴某从轻处罚。而袁某军侵入吴某家,没有对吴某造成任何伤害,只是简单的纠纷,如何能成为对吴某的“从轻处罚”的原因?

判决后,袁某军以提出抗诉申请、信访以及检举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件邻里纠纷演变成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过程本不复杂,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该事件公之于众,恳请上级相关部门重视此事,综合多方原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理此案,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叩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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