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在16岁准备出国做交换生的时候被要出生证明的时候,被父亲告知是收养的孩子。当年被自己有血缘关系的父母遗弃给别人,之后又被送到福利院去,之后又被现在的父亲收养。网友特别感激养父,养父也一直带她视如己出,很令人感动与欣慰。看内容,父亲收养她的时候是45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之后患肺癌在69岁的时候去世,全文透露着对父亲的思念与感激。
关于民法典中的收养条件,可以大概归纳为以下框架:
一、收养人资格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三、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四、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五、收养程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