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对神木市孙家岔大湾煤矿检查发现存在:
1.矿井《4210工作面运输顺槽物探设计》,未明确物探距离、物探有效距离、留设超前距离、物探间隔距离等关键控制参数,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通过;
2.矿井4210工作面运输顺槽第2次物探时,未按照《4210工作面运输顺槽物探设计》沿掘进方向进行物探,实际物探方向与设计不符;
3.矿井2024年9月9日施工完成了4210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探放水钻孔,未按照《矿井超前探放水钻孔验收规定》退钻杆验收和签写探放水钻孔验收单;
4.矿井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陈户欢,专业为通风,不符合《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中矿井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5.矿井大巷回收煤柱工作面顺槽超前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支柱未按照《大巷回收煤柱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穿靴”,有3根单体液压支柱钻底约0.5m;
6.矿井4210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照《4210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探放水钻探设计》安设应急排水泵;
7.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转载机桥身段存放半桶油脂且无密封盖;
8.现场检查时对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功能闭锁测试,安全监控系统未与应急广播系统应急联动;
9.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在煤矿公示栏公示;
10.矿井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胶运顺槽超前支护段煤柱侧有两处片帮,未及时补强支护;
11.现场检查发现,井下消防材料库中的消火水龙带、干粉灭火器(8kg型)配备数量和地面消防材料库中的CO2灭火器、编织袋配备数量均少于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清单中规定的数量;
12.矿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规定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9次,检查发现5月份至7月份副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均少于9次;
13.矿井《4210采煤工作面设计》对邻近房柱式采空区进行地质补勘,实际仅进行钻探,未采取物探、钻探和化探结合的手段进行勘察,现4210二部皮带运输巷已开始掘进施工;
14.矿井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一号联络巷的风门传感器故障,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5.矿井主运1部皮带机尾5处承压消防管路分接阀使用的防脱“U”型销卡未安装到位;
16.矿井4209绕道20m处顶板存在面积约5m2的离层网兜,未及时加强支护;
17.井下中央变电所监测监控专用综合保护装置2024年9月9日未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试验;
18.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未标注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19.矿井中央变电所3台高爆开关局部接地装置,未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20.矿井未按照要求每季度对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下列法规:
1.《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4.《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109)4.10;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3.《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三十九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项;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五项;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项;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
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相应处罚如下: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警告。
神木市孙家岔大湾煤矿成立于2000年12月07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哈特兔村,法定代表人为刘建飞。面积2.6018km2,开采煤层4-2煤,可采储量3.88Mt,生产能力45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