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王某河因左侧腹股沟包块于2023年8月14日入住某县某某医院普外科病房诊治,入院诊断:左侧腹股沟疝、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下肢静脉曲张,在某县某某医院安排下于8月15日11:00左右行腰硬联合麻醉下左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返回病房。
后患者出现心前区疼痛不适及出汗、血压下降等症状,患者及时向某县某某医院反映情况,但是某县某某医院没有引起重视,结果病情逐渐加重,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某县某某医院才采取措施,心电图显示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
医生建议介入治疗,家属立即签字同意,但是因耽误时间过长,在转送介入科过程中病人心跳呼吸停止,虽然给予抢救,但还是在21:40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引发心源性休克。
二、患方观点
在患者存在冠脉支架植入术后等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某县某某医院未完善心脏彩超、血管造影等术前检查准确全面评估患者整体耐受情况;
没有特别告知以上风险在麻醉和手术围手术期的特殊性,没有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术前没有准备任何预防措施,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术后监护不细,关注度欠缺,未行规范的抗血栓治疗,终引发急性心肌梗死;
某县某某医院在病人急性心梗后延误诊断和治疗,消极处理病人,错过了介入手术开通心脏冠状动脉的机会,抢救力度明显不够。故此,以上医疗行为于患者死亡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请判令某县某某医院赔偿350475元。
三、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辩称
1、造成患者王某河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年龄较大和身体基础较差,与患者进行的治疗无关。
2、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后,医院立即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抢救。
3、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均详细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保障了患者及家属知情权。
4、综上,我院对患者的不幸离世表示遗憾,对家属表示慰问,请求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考虑客观情况,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四、鉴定意见
某县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河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原因力大小建议次要程度范围。
五、医疗过错分析
送检病历材料记载,2023-08-14被鉴定人王某河因左侧腹股沟区可复性包块伴坠胀不适1年余到某县某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单侧腹股沟疝具有依据,采取手术治疗具有适应症。被鉴定人2023-8-15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当天下午出现病情变化,被鉴定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故本次鉴定不能在病理学层面明确其死亡原因,亦不能明确被鉴定人其他重要组织、脏器的病变情况。对本次鉴定评价工作具有不利影响。根据被鉴定人临床检查结果及病情特点,考虑由于急性心梗致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关于某县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医院对被鉴定人左侧腹股沟疝的诊断明确,具有行手术治疗的适应症。但此手术为择期手术,术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鉴于被鉴定人既往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心脏支架置入术等病史,医院对被鉴定人术前准备方面存在不足,如请心内科室会诊、心脏支架置入术冠脉病变情况及抗凝用药情况记载不详,亦未见术前针对性调整用药。
送检病历材料记载,手术过程顺利,未见确切异常,被鉴定人术后病情的观察和记录方面亦存在不足,病历记载病情变化后的会诊及针对心肌梗死的对症处理亦存在不足。
六、法院判决
2024年8月7日判决,某县某某医院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290240.9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