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0年7月1日19时45分许,原告吃完晚餐后感觉身体不适,后被送往被告处,被被告误诊为野生菌中毒,并对原告进行了洗胃处理,经被告处理后仍不见好转,原告先后转院至某市某甲医院、G县某某医院、Y省某某医院、某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损伤终经诊断为脑梗死,并非被告诊断的野生菌中毒。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的误诊行为导致原告错过了治疗时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因此,鉴于双方就本案的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378176.84元。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原告“口服野生菌后出现全身颤抖、昏迷伴呕吐”是病历中被告根据其家属的陈述所进行的记录。食用野生菌后,可能出现消化道恶心、呕吐、神经系统昏迷、精神异常等症状,如出现上述症状,医方应采取“洗胃、导泻、加速毒物排泄”等医疗措施,这是一个基本的医疗常识。
因此,原告送医后,被告根据其外出服用野生菌后“昏迷、呕吐”等症状对其采取“洗胃、补液”等一系列诊治措施没有也不可能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原告根据其转院后被诊断为脑梗死,就认为被告考虑其“野生菌中毒可能?”对其行“洗胃”等医疗措施系误诊并导致延误治疗。
2、鉴定意见在分析说明中所述的“关于前期诊断和治疗”的时段,鉴定意见涉及的案件事实明显超过原告起诉的范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存在三个方面的过错明显缺乏依据。
原告2020年7月1日19时40分因外出就餐服用野生菌后出现“昏迷、呕吐”被送入被告处后,被告对其行“洗胃、补液、头部CT检查、下病危通知”等检查和治疗措施,完全符合相关诊疗规范。
原告在被告处救治时,头颅CT并无明显异常,被告不可能仅根据其发病后出现“昏迷、呕吐”的症状就将其诊断为脑梗死。因为服用野生菌中毒也会出现上述症状,而原告又恰恰是服用野生菌后出现上述症状的。
3、原告转上级医院后被诊断为脑梗死,主要也是根据其转上级医院后头颅CT示:“左侧颞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梗死灶”而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存在“未进一步完善检查”等过错,明显缺乏依据。
头颅CT检查就是诊断脑梗死便捷、有效的方法,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存在未进一步完善检查等过错,不但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也有悖医学常识,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所以,鉴定意见不但涉及的案件事实明显超过了原告起诉的范围。
且鉴定明显缺乏依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诊疗服务并不存在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四、鉴定意见
1、某某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田某的损害后果为次要原因。
2、被鉴定人田某,男,1980年11月30日生,目前留有情况评定为七级伤残。
3、被鉴定人田某后续诊疗项目需:定期复查、行必要的肢体功能康复治疗和训练。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对被鉴定人的病情认识不到位、评估不全面、关注不足,故未建议进一步完善检查、也未请相关科室会诊;
2、对洗胃过程记录不详细,未明确食物类别、是否饮酒等内容,也无留取洗胃液送检的相关记录;出院诊断不完整,病历书写不规范;
3、对被鉴定人返回病房后的病情关注不足、观察处理不到位。
六、法院判决
2024年2月28日判决,由被告某某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325770.2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