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文章,在事实叙述上,
我认为,至少态度上比较客观。
讨论法律问题,其实就两件事:
1、事实。(以事实为根据)
2、法律规定。(以法律为准绳)
抛开事实,瞎说一气,甚至煽动舆论,没有什么价值。
法庭捣乱,不顾法律与事实,不会有好结果。
这个文章的作者,至少愿意冷静地:
尊重事实和法律。
我们就在他文章基础上,聊聊这个虚假诉讼案。
这个虚假诉讼案,
一开始,
一审、二审,都支持了虚假诉讼律师代理的诉讼请求。
然后:
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岱岳区法院、山东高院均分别撤销原判。
我这是第一次看到,
是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山东省高院撤销原判。
我们仍然不知道具体案情。
这个案件,经历了:
岱岳区法院
泰安中院
岱岳区检察院
山东省检察院
山东省高院
这个案件,其实挺牛的。
以上,当然是虚假诉讼律师代理的民事诉讼。
为什么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院会认为这个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错误而撤销?
这个层次的司法机关,会拍脑袋或者被随意左右吗?
在这个基本事实面前,
每一个瞎说的人,是不是应该慎重一点?
我们再看看事实:
米某多次以农民工的名义去清欠办信访,后经清欠办人员介绍找到了高丙芳律师,以75个农民工的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75件诉讼,起诉陈某和粥店建筑公司支付260余万元劳务费。除一人撤诉外,其余74份判决中岱岳区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泰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米某以农民工的名义。(应该是以75个农民工的名义)
后来,以75个农民工的名义提起75件诉讼。
很明显,法院认为这是真实诉讼,全部支持了农民工的诉求。
二级法院都支持了农民工的诉求。
泰安法院、岱岳区法院,都坚决支持了农民工工资的诉求。
网上瞎说的人,你们好好看看,泰安法院牛不牛!?
你们瞎说法院不支持农民工工资,是不是没良心?
这个文章,写得很客观,“以农民工的名义”:
如果受农民工委托,就说代理农民工如何如何。
“以农民工的名义”,其实就是假借农民工的名字。
农民工不知道,他们也不告诉农民工。
没有得到农民工的授权,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利。
他们就“以农民工的名义”,进行了75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律师辩解的事情是:
“高丙芳律师对于涉案工人工资已垫付全部偿清的事实不知情”
她代理了75个诉讼案件,
她有75个当事人。
这些当事人,要一个一个来委托她,
一个一个和她签代理协议。
这里说,
检察院对74名农民工和2个包工头进行了调查。(注意,检察院的调查,很可能是刑事调查。民事诉讼中瞎说的人,一般不敢再瞎说了)
我不知道检察院调查后固定下来的证据是什么,但我们可以猜测,检察院会不会问农民工:
1、这是你委托虚假诉讼律师进行的诉讼吗?
2、农民工会说,我拿到了工资,还诉讼个屁。
我没有委托这个律师。她是虚假诉讼。
3、检察院会问包工头,你代理农民工起诉,得到了农民工委托吗?
4、包工头会说,我就是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
甚至还会说,我也不懂,是那个虚假诉讼律师建议我这样起诉的。我哪里懂起诉的事情。
到了这里,你还怀疑这是虚假诉讼吗?
我没有看到任何权威信息,
但我基本相信,这个案件铁证如山。
岱岳区法院
泰安中院
二审追认的铁案
被省检察院、省高院给撤销了。
它们为什么要撤销?
上面我们分析的、猜测的,应该接近真相。
我们再来看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
我们还是要回归《刑法》的规定来看。
先看看这篇文章的论述:
他们的认知是,“借用”法律关系,不是虚假诉讼。
农民工没有起诉,你“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注意,检察官已经调查了74个农民工。应该取得了确凿证据。我估计,肯定问农民工是否委托她们起诉)
你“借”,也要对方同意。
如果检察官手里的证据是农民工不同意,根本没有“借”给你。
是不是虚假呢?
是不是伪造呢?
我一点都不看好这些律师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