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1号。后,1号违法将工程全部转包给3号,3号将部分工程以大包主体清工方式分包给8号,8号将其中的木工活分包给9号、将钢筋工的活分包给10号,9号和10号组织工班长带领农民工具体施工。工程竣工后,1号违法没有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
虚假诉讼律师描述的是“违法将工程全部转包”。
她的证据是什么?
违法转包是不是事实?
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按照虚假诉讼律师的描述,
这个属于粥店公司。
与发包方(高铁),是承包关系。
与赵某,是转包关系。
违法转包,粥店公司应该被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款。
粥店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了吗?
没有看到虚假诉讼律师的描述。
很可能没有没收违法所得,也没有被罚款。
否则,官司打到这里了,属于很重要的证据,
虚假诉讼律师应该有所表述。
但是,她没有说。
我估计,
违法转包,可能就是虚假诉讼律师自己瞎说而已。
是否违法转包,需要相关部门定性,然后处理。
违法转包方还有救济的机会,比如复议诉讼等等。
不是虚假诉讼律师说违法转包就是违法转包。
由此,我们也基本可以判断,虚假诉讼律师对事实的描述,并不可靠。
事实到底是什么?
我们不知道。
也没有权威的资料,也没有权威的新闻报道。
从虚假诉讼律师开始,都在瞎说,而且是依据不靠谱事实描述的瞎说。
再聊聊其他包工头
他们之间是不是分包的关系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我们仔细看这个分包定义:
建筑企业
其他建筑企业
这才是分包。
个人和个人之间,不属于分包。
个人与个人,是不是属于违法分包呢?
虚假诉讼律师没有描述为违法分包。
其实,具体是不是分包,我们也并不确定。
虚假诉讼律师的事实描述,没有给出证据,
我看基本不怎么靠谱。
如果是违法分包,会被相关部门处罚。
目前看,虚假诉讼律师没有说被处罚的事情。
应该是不靠谱的瞎说。
也就是说,虚假诉讼律师,给我们的所有东西,都不怎么靠谱,
我们也没有其他虚假诉讼的材料或权威报道。
我选择相信司法机关。
反对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