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律师案,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吗?

厕所读书 2024-04-23 02:29:36

虚假诉讼律师认为,

农民工工资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很明显,

本案农民工是包工头雇佣的。

不是企业雇佣的。

这个时候,企业和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构成劳动关系以后,

1、企业要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2、企业要给农民工缴纳社保

3、企业要给农民工缴纳医保

4、企业要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5、企业要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

我认为,

企业不会和农民工发生以上任何关系。

企业和农民工就不是劳动关系。

不受劳动法调节 。

农民工就是包工头雇佣的。

农民工和包工头形成雇佣被雇佣关系。

包工头给钱,农民工干活。

合则两利,

不合就分手,两无牵挂。

虚假诉讼律师认为农民工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才会去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看她的表述,

按照劳动关系打官司,74个案件都胜诉了。

也就是说,法院也认为农民工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农民工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农民工的工资,就必须由企业支付。

企业还要给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保。

可是,

农民工明明是包工头雇佣的。

农民工和包工头才形成雇佣关系。

农民工不会服从企业指挥和安排,但会按照雇佣关系服从包工头指挥安排。

事实是,

农民工听包工头的,而不是听从企业的。

说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有点不靠谱。

但是,虚假诉讼律师和法院,都如此认知,认为农民工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而且如此判决了74个农民工工资案件。

真实的事实是,

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服从包工头指挥。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不会服从企业指挥,农民工和企业不发生劳动关系,也不发生雇佣关系。

虚假诉讼律师和法院,

把基本的劳动关系都搞错了。

两个都错了?

我们可以判断,企业可能存在非法转包。

但是,包工头雇佣农民工,你很难判断这是非法雇佣。

你不能说,因为非法转包的存在,农民工就成为了企业职工,他们具有了劳动关系。

不能睁眼说瞎话。

包工头雇佣农民工,非法吗?

这是基于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

非法转包,这由建筑法规范。

劳动关系,这由劳动法规范。

不能说,非法转包了,劳动关系就成立了。

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不能胡说八道。

把逻辑梳理清楚比较好。

想不通可以慢慢想。

可以慢慢探讨。

但是,不要捣乱。

捣乱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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