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律师认为,
农民工工资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很明显,
本案农民工是包工头雇佣的。
不是企业雇佣的。
这个时候,企业和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构成劳动关系以后,
1、企业要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2、企业要给农民工缴纳社保
3、企业要给农民工缴纳医保
4、企业要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5、企业要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
我认为,
企业不会和农民工发生以上任何关系。
企业和农民工就不是劳动关系。
不受劳动法调节 。
农民工就是包工头雇佣的。
农民工和包工头形成雇佣被雇佣关系。
包工头给钱,农民工干活。
合则两利,
不合就分手,两无牵挂。
虚假诉讼律师认为农民工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才会去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看她的表述,
按照劳动关系打官司,74个案件都胜诉了。
也就是说,法院也认为农民工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农民工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农民工的工资,就必须由企业支付。
企业还要给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保。
可是,
农民工明明是包工头雇佣的。
农民工和包工头才形成雇佣关系。
农民工不会服从企业指挥和安排,但会按照雇佣关系服从包工头指挥安排。
事实是,
农民工听包工头的,而不是听从企业的。
说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有点不靠谱。
但是,虚假诉讼律师和法院,都如此认知,认为农民工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而且如此判决了74个农民工工资案件。
真实的事实是,
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服从包工头指挥。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不会服从企业指挥,农民工和企业不发生劳动关系,也不发生雇佣关系。
虚假诉讼律师和法院,
把基本的劳动关系都搞错了。
两个都错了?
我们可以判断,企业可能存在非法转包。
但是,包工头雇佣农民工,你很难判断这是非法雇佣。
你不能说,因为非法转包的存在,农民工就成为了企业职工,他们具有了劳动关系。
不能睁眼说瞎话。
包工头雇佣农民工,非法吗?
这是基于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
非法转包,这由建筑法规范。
劳动关系,这由劳动法规范。
不能说,非法转包了,劳动关系就成立了。
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不能胡说八道。
把逻辑梳理清楚比较好。
想不通可以慢慢想。
可以慢慢探讨。
但是,不要捣乱。
捣乱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