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僵化的财政体制催生陋规,明清时陋规现象已极严重但又不开源

史海撷英 2024-07-20 16:32:51

“陋规”是指相沿成习的不合理的规定,旧时特指官吏私受人钱财,是我国古代王朝一种与官僚制度相伴相生的顽疾。这词从表面上看可以得知,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但它却形成了一种规定,又说明了它长期存在,并且还形成了一定的制度,显示了一种“变态”的生命力。“陋规”至少从宋代开始,历经了几百年,直到清代,成为了“陋规”集大成的时期,下面就来说说清代的“陋规”。

清代“陋规”的产生以及“合理性”

话说在清朝初年,“陋规”的产生是有其合理性存在的,陋规横行实在有迫不得已的成分,原因无外乎两点:

第一、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极其不平衡,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存留财政。以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为例,总的来说,起运于中央的总额为23722782两,存留于地方总额为3702340两,存留占总额之比只有13.5%。而这些存留仅仅是支付本地的官俸、河工、祭祀等各项日常开支,但这些银两相对于地方事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尤其一旦到了军需孔急的时候,可怜的地方存留根本不足以应对庞大的经费开支,地方政府只能收取陋规来抵消。

第二、众所周知,清朝的官俸制度继承了明朝,在清世宗的养廉银改革前是十分微薄的。以地方从一品的总督(加兵部尚书衔),一年正俸180两加心红纸张银288两,如此微薄的收入当然不足以应对地方官员的日常开支,要知道一品官员光是一套官服就要三、四百两,再加上雇佣幕友,还要养活一大家子人,这点俸禄就有点捉衿见肘了,而且朝廷有时候还变着花样抠一下,手头更加紧张。

更夸张的是,在康熙十四年(1675年)到康熙十八年(1679年),由于平定三藩之乱的费用过于浩大,清廷竟然将这五年的俸禄停止发放以济军需,而地方州县的运行居然毫无影响,那么就只有一种解释,地方官员在收受陋规当作日常用度在开销。

明清两代对于陋规问题并不是漠视不管,但“陋规已久,孰不能知之;清革当早,又孰不能言之;卒未有实力行者,或谓极重难返,势不可为已然”。不是王朝不禁止,而是不能够根除。因为明清王朝的州县官吏薪俸基本上是有名无实,衙门行政办公费用也少得可怜,非但不能满足这些官吏的消费,而且不能应付巨大的行政开支,这就迫使州县衙门必须依靠自己的创收来加以解决。

《大清律例》

州县官吏薪俸有名无实,是因为王朝有繁密的处分条例,以清代而言:“大抵每一衙门,皆有则例,有五年一修、十年一修、二十年一修不等。则例所标,为一事,或一部一署,大小曲折,无不该括”。则例卷帙浩繁,仅北京国家图书馆就藏有七、八百种之多。官吏有过失,轻者交吏部,依《吏部处分例》给予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重者则按照《大清律例》进行刑事处罚。有些则例除规定“议处”之外,还有“议罪”,这就是行政处罚之外,还有刑事处罚。本来律例已经繁杂,再加上各种则例,这就给具体议定处罚带来困难,以致时人感叹:“大清律易遵,而例难尽悉;刑律易悉,而吏部处分例难尽悉。此不过专为书吏生财耳,于实政无丝毫之益。然疆吏殚竭血诚以办地方之事,而部吏得持其短长,岂不令英雄短气乎”。州县官动辄得咎, “常有在任一二载,罚俸五六年,甚至十余年者”。可以说所有州县官被罚俸是经常的事,薪俸几乎都被罚掉,也就不能指望他们依靠薪俸生活了。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官员履历单来看,几乎所有官员都有过处分,分发的名刺中也记载着被处分的次数,他们以“做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私罪固不可有,若无公罪,则自保太过,无任事意”为根本,没有公罪处分,是没有政绩的体现,所以不以处分为耻,反以处分为荣。

衙门存留的行政办公费用很少,“洪武皇帝在他的地方行政改组中,在全局性的政策指导下,制订了可行的官吏薪俸制,这种政策给县衙门带来麻烦比任何别的王朝都少。15世纪,那些官吏薪水开始下降,这实际上是与衙门行政职能增多和机构分化相应的。与此同时,衙役已成职业化了(衙役的职责本来都是由地方平民担任,做公务的),他们因而失去社会的资助,又没有得到国家的充分补偿”。州县衙门需要支付的报酬很多,被清人认为使官拥有虚名的是幕宾、书吏、长随, 以及差役,都要从州县获得收入,而且还要凭借手中的权力攫取能够得到的经济利益。

明中叶以降,州县官得以自行聘用幕友,在清代则成为不成文的制度。州县官必须聘用幕友,把“刑名、钱谷、发审、书启、征收、挂号、朱墨、帐房及一切杂务之属”,交给他们办理。因此,把幕友视为腹心,是州县官群体的普遍认识。幕友的束修要由州县官支付,据张仲礼估计,“这一批幕僚的主要群体的平均收入约为每年250两银子”。而以州县平均来计,每个州县约有7名幕僚,那么平均就要支付1750两以上。

一般州县都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故俗称“六房书吏”。实际上各州县不止六房,最起码要有承发房和架阁库。书吏是有额定编制的,大概“上县直属吏典30名左右,中县直属吏典20余名,一般的县直属吏典15名以上,最少的县也有10名左右”。吏典之下贴写、书手、帮役等,是不列入朝廷名册之内的。嘉庆时洪亮吉说:“今州县之大者,胥吏至千人,次至七八百人,至少亦一二百人”。四川巴县额定典吏15名,分别配置于吏、户、礼、兵、刑、工、仓、盐、承发、柬等10房,但从光绪年间历年申报的书吏名册看,最少也有87名,多的达到272名;而这些是在册的,即便是经制之外,也是制度允许的。嘉庆时期,刘衡任巴县知县时,“吏一人,而附吏以售弊者,恒百十人”。当时地方普遍有白役,“大县多至千余名,小县亦多至数百名”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没有定员的吏,朝廷没有工食银两,其收入也要由州县支付,而清康熙元年(1662年)取消书吏的工食银,所有的书吏都要靠陋规来保证其经济收入,“由于书吏们的服务没有报酬,其自备办公用具也没有补偿,所以他们索受陋规费被认为是正当的”。有关书吏的陋规收入,冯桂芬云:“吏部四司,岁约三百万,兵部官少而费更巨,户部有监漕,工部有河工,计四部岁不下千万,外省大小衙门人数尤重,婪赃更不啻千万”。这仅是大概估计,但从书吏求职,“贿钱都给州县官本人,额度从几十两到几百两不等”的情况看,其收入也是不少。

长随亦称家人、门丁,是主官的随从。这些人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家生奴,他们累世为家仆,终生与主相随;一种是临时雇用的,不是终身,长官离任,不管官弃自弃,一般不再随官别任。清人何士祁认为:“别省用家丁十余人足矣。即赤紧之区,二十余人足矣。江南重在冬漕,漕粮多者,须用二三十人”。这些人在州县“宅门内用事者,司阍者曰门上,司印曰佥押,司庖曰管厨;宅门外则仓有司仓,驿有办差,皆重任也。跟班一项,在署侍左右,出门供使令”。实际上是州县官具体事务的承办者。这些人“只有伙食供应,而无薪水,其地位与倡优同等,不齿于齐民,不能应考入仕。但是他们所任的职务,如门上、稿案、钱粮、税契、监狱、监印、差总等都是公事,尤其是门上和稿案二者,特为重要”。除此之外,他们还经常被官派遣出去督管某些事情,是“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因此有人将之比作天子之宦官,在州县中也是令上下左右瞩目的一批人物,其陋规收入也是不少,“上等长随每年所得高达10000——30000两,余则不过几百两”。

差役是在衙门当差应役的人,他们人数众多,一般的县要有二三百人,大县往往有千余人,乃至数千人。从责任角度来看,“州县衙门的差役们所做的工作实在和现代的警察差不多,而且依照清代的法令制度,他们的责任比现在的警察还重”;从经济待遇来看,“他们的工作没有正式合法的报酬;平时既没有月薪,奉令公干也不一定有公费”;从政治地位来看,“他们也没有现在警察的公务员身份和社会地位,而是被认为与倡优同等的贱民,他们自己以及子孙都不准应试做官”。他们在地方衙门的地位最低,但“在有关非正式事务方面,衙役充当政府代表与地方势力代表(从盗匪、乡村恶棍到缙绅)的联系人。他们收了小费,就会保护罪犯免遭惩罚,或者帮助绅士延长纳税期限,或者当包税人,或讼师得利。这些小费成为各种杂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级行政官员正是利用这些收入来维持公私活动的”。于是他们“收强盗月钱之利,借侦逃缉贼之名,失事则擒获无闻,捉人则私刑酷拷,且多串贼而打诈,又藉贼口以扳诬”,其中自然是弊端百出。

陋规在维持州县地方衙门的运转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已经是不可或缺,而“地方行政的正常收入和杂入在量上的差异表明,明末至清的经济有能力承担比清皇帝实际所征收的要高得多的税”。这些高出的部分原本也应该由国家控制,但国家却默许地方去收取了。可以说,所有在州县衙门工作的人,利用国家的权力,实际上控制了原本属于国家专控的税收收入,而转化为地方行政开支和他们的经济收入。

早在清初部分地方官员就对这点俸禄抱怨不断,逼得上奏根本不足以应付日常开销,显然是急了。《东华录》上就记载:“又御史赵璟遵旨条奏:‘查顺治四年所定官员经费银内,各官俸薪心红等项,比今俸银数倍之多,犹为不足,一旦裁减,至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之],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若督抚势必取之下属,所以禁贪而愈贪也。夫初任不得已略贪下赃,赖赃以足日用,及日久赃多,自知罪已莫赎,反恣大贪。下官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赃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臣以为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

州县承担事物繁多,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到任须知》列举地方官应办理的事务有31款,《明史・职官志》就列有赋役、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孤、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致贡等十余项。明人叶春及《惠安政书》所言图籍、地理、版籍、总图都图、乡约、里社、社学、保甲等事,其讲政务顺序是:田土(附屯田)、户口(附清军)、贡赋(附鱼课、盐课)、力役、驿传、巡检、里社、学校、保甲、赈灾、祀神、风俗、防灾、人物等事。而事关州县官处分事项则有公式、降罚、升选、举劾、考绩、赴任、离任、本章、印信、限期、事故、旷职、营私、书役、仓场、漕运、田宅、户口、盐法、钱法、关市、灾赈、催征、解支、盘查、承追、科场、学校、仪制、礼典、文词、服饰、驿递、马政、军政、军器、海防、边防、盗贼、人命、逃人、杂犯、提解、审断、禁狱、用刑、河工、修造等数十项。清黄六鸿所撰《福惠全书》“自筮仕以迄升迁,为部一十有四;自谒选以迄辞上官,为条二百一十有九;于钱谷刑名之大,又分析为条一百一十有九”。众多事务都需要钱财,州县官所依赖的主要是陋规,在允许加耗的情况下,有些州县官“乃至加耗银数倍蓰正数、十百正数,九重宁复知有此耶!”这些加耗是州县官能够使用的主要经费来源,“一个县官自己要吃用,要交际上司,要取无碍官银,过往上司使客要下程小饭”。州县各种公费开支无不从此支出,而且还是州县官主要的经济收入,若是清白的州县官,本着“我若把你们县里的银子拿到家里买田起屋,这样柳盗跖的事,我决不做他。你若要我卖了自己地,变了自己的产,我却不做这样陈仲子的勾当”。更多的州县官是把这些银子拿到家,在原籍置下许多田地房产。此外,这笔钱还用于行贿,所以“至朝觐年,则守令以上,必人辇一二千金入京,投送各衙门及打点使费”。所有这些,都要依靠陋规来应付,因此许多州县官不主张革除陋规,希望能够妥善地利用这些陋规,只是不要以之肥己。

陋规的种类

清初,陋规虽然存在于官场之中,但还没有系统性的存在。但随着清代官僚体系的不断稳固,陋规逐渐以各种名目嵌入到整个官僚体系中,到道光、咸丰年间已经形成了一套自下而上的体系,各级衙门和官员必须遵守这些不成文的规定才能在官场上生存,中央部院、督抚司道、州县、地方事务性衙门都被这陋规网包罗其中,概莫能外。比如州县衙门向百姓征收火耗——以各种形式送到督抚衙门——督抚衙门又送陋规于中央各部院。而陋规的种类、名目又有不同,由于“陋规”属于非法性质,自然为清朝的官书所不载,从官书上自然无从得知,清代道咸年间官员张集馨所著的《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言之尤详,可见一斑。

中央衙门陋规

部费

所谓“部费”,就是下级官吏给到中央六部办事衙门的好处费,这些部费又以吏部、刑部、户部最为泛滥。

刑部每年都会利用秋审来收取地方各衙门的陋规,据《道咸宦海见闻录》记载,刑部每年五、六月份会派人审实缓底折送到按察使衙门,而各省的按察使衙门也会约定俗成的上缴一笔费用为刑部衙门的部费,而“四川秋审部非,向例给以六百金”。如果这笔钱敢不给,那么刑部就会对这起地方案件百般刁难,或拖延,或定地方判决失当,所以为了以免节外生枝,这笔费用是必须上缴的。

户部的部费是直接向各省衙门收取的钱财,其收取陋规的方式比起刑部更加多样化,就以军需奏销为例,由于战争的不可预测性,军费支出肯定会有一些超出常理的违规情况,而这种违规照例是由户部来驳查,奏销程序往往会非常繁琐。而地方部门为了加快“通关”进度,往往就会用钱开路,如张集馨在福建布政使时就负责过军费奏销事宜,据他所述,“军需款目,至一千数百万之外,部费即须十余万”。

吏部的部费则来源于向办事官员收受钱财,一般是由书吏来收取。比如说外官在上任时,需要吏部发放凭证上任,为了加快凭证的发放进度,以免影响地方上任,外放官员也必须向书吏上缴一定费用,凭证才能迅速发放。像张集馨这样的老油条深谙此规,尽管心中不满,但仍然上缴(他在文中称“御史傲睨,书办鬼魊”,显然对这事相当恼怒,但又无奈),某些没上缴的只能挨整了,如与张集馨同时代的段光清,由于没有上缴陋规,其文书就长时间得不到发放:“向来部文升调,须本员先交部费若干,部中书办方有部文到省。余素不谙此项馈送,不惟于部中书办未有馈送,即本省书办亦未有安顿也。故上宪虽升余同知,而部文久羁,终不行省。”

张集馨

礼费以及放差陋规

除了稍微“正规”点的部费除外,还有像“礼费”这种交际性陋规。每当地方官员来京述职或者在官员上任前都会给各级官员打点银两,炭敬、冰敬、别敬都是典型陋规模式。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张集馨去四川按察使任上,在临行前要送各级京官银两,此为“别敬”,上上下下一共送出高达15000两。还有放差陋规,京官出京办事,地方上必然招待,地方官员为了联络感情,按其官品职务,除了好吃好喝的招待着,往往赠送厚礼,京官自然也是来者不拒。

地方衙门陋规

相对于中央来说,地方衙门的陋规是更加丰富多彩。督抚司道部门、地方事务性部门、州县部门还不尽相同,种类繁多,千奇百怪,让人大开眼界。

督抚司道部门

如督抚司道部门,其中最重要的节寿,就是官员必须在督抚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两寿(督抚的生日以及他们夫人的生日)时给督抚赠送财物。像张集馨任陕西督粮道期间就针对巡抚赠四季节寿,每季1300两;针对总督按三节馈赠,每皆送1000两。其余水礼(水果点心)、表礼(布料)及门包杂费无算。

除了节寿之外,还有门包(给门吏,以免门吏为难)、到任礼(官员就职时的收受财物)、卡规(衙门在路上设卡,可以理解为过路费)、办公费(缴给当地衙门办公的)、奠仪(丧事份子钱)、土仪(赠送土特产),部分地区甚至还有因地制宜的陋规,在红灯区和赌场比较繁荣的地方,还有娼赌费,让人大跌眼镜,“郡城娼楼赌馆,甲于通省,皆各衙门书差舆夫包庇,每月送娼夫费三百元至署,家人十数元、数十元不等,此乃道中陋规”。

地方事务部门

地方部门中,还有一些专职部门,如将军、提督、总兵等军务性衙门也有陋规收取。

给将军、都统的节寿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和督抚一样。将军三节两寿,每次送银800两,又表礼、水礼八色;都统每节送银200两,水礼四色;八旗协领,每节送银20两,白米4石。其余如土规(烟土走私)、关规(各税关与商人收入)、盐规(盐商的钱财礼物)也必不可少。

州县事务部门

州县事务部门的陋规来源就比较直接,由于是基层部门,就是取之于民,最为普遍的就是各州县所征收的火耗和平余(此火耗之外再收火耗也),其余凡监规、契税费、械斗等皆可以当作收费项目。

尤其缺德的是“放炮”、“倒炮”、“太平炮”等项,就是把老百姓当羊羔宰。如“放炮”,在官员去任之时,造谣称自己即将去任,故“减价催税”,打折征收,老百姓不知,贪图减免,纷纷“交税”,其实进了官员自己的腰包,一次高达10000两到15000两不等;“倒炮”就是官员以即将就任的名义征收税款,搜刮百姓财产;“太平炮”则是官员谎称离任征税,对百姓财产搜刮。皆是禽兽之行也。

陋规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各阶层对官员收受陋规的态度

林林总总的陋规对百姓来说肯定是构成负担的,要想大治,让百姓安居乐业,自然是裁尽全部陋规,由国家财政拨付提高官员的薪资水平,同时给予充足的办公经费为好。其实清朝历代皇帝也知道陋规容易民怨沸腾,但都没能实行,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

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古代封建王朝基于农业经济建立的低效僵化的财政体制。正是这个体制非常脆弱,容易入不敷出,导致了清廷对于陋规极其依赖。

有清一代,无论是皇帝经常会说道“国家经费有常”,“赋有常经”这个概念,就是说国家收入是大致不变的,增量十分有限,部分时候还会倒退。就康雍乾嘉道五朝来说,其赋税收入常年保持在四千万两左右,支出在三千数百万两左右。而在赋税构成中,又以农业税为大宗,田赋收入占财政收入比70%以上。那增加农业税可行么?事实上也不可行,一旦贸然大加农业税,以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很容易崩溃,到时候搞成农民起义对一个王朝来说也可能是无法承受的,所以清帝从表面上来说一直坚守“不加赋”的祖训,这是君臣上下轻易之下不敢碰触的底线,形成了保守的财政体制。

那么矛盾就来了,就是清代极其有限的财政收入根本就无法给提高官员薪资待遇和提供充足的办公经费这个目标保障,利用火耗重点给官员发养廉银(而且经常被扣)已经不错了,至于京官(只有双俸)、广大兵丁和吏员只能继续低薪。

这儿就有个生动的例子,嘉庆四年(1799年),漕运总督蒋兆奎建议由于诸物昂贵,旗丁运费不敷,建议每石增收一斗补贴运费,被嘉庆皇帝当场驳回,“时值物价较昂,则又不独旗丁为然,如各官俸廉,兵丁粮饷,概因物贵议加,有是理乎?”

而对于广大官员来说(这儿就不说吏员和兵丁了,他们是真低薪),他们也要面临两个挑战:一、从雍正年间发放养廉银(养廉银的数目是正俸的十多倍,雍正年间实行耗羡归公,在此基础上建立养廉银制度,给官员发放足够的银两,以培养廉洁)以来,物价一直在上涨,官员发放的养廉银购买力一直在下降,据《中国历代物价问题考述》一书调查,康熙后期至乾隆末,一石粮食的价格不过1000到1600文,嘉道时期已经涨到3000到5000文,工资没变,开支增加,官员生活又开始窘迫起来。二、摊扣、赔补导致养廉银不能足额发放,越到后期越严重。养廉银的购买力因为通货膨胀越来越低不说,更要命的是还不能足额发放,官员因为一些失误经常被扣除养廉银。一旦军需孔急,朝廷也经常拿养廉银开刀。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天国起义,事态紧急,太仆寺卿李维翰“请暂停养廉以充军饷”,“武职自三品以上停给二成,文职自一品至七品暂给养廉银六成,八品以下免其停扣”。如光绪五年(1879年),李鸿章就指出,顺天府尹本来养廉400两就不够,实发只有200两,“用项甚繁,不敷甚巨,是以历任公私交困”。

既然银子不够使,朝廷财力有限,且肯定不可能再增待遇,那么收受“陋规”就成了唯一选项。事实上,历代清帝对官员收取陋规一事十分清楚,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要不是特别过分,对官员收受陋规相对宽容,像清圣祖甚至都敢摆在台面上说,默认官员收取陋规的事实,这从他和湖南巡抚兴永朝的对话上可见一斑。“上问曰:‘湖南所收火耗如何?’兴永朝奏曰:‘臣严禁裁革,已减七八分矣。臣焉敢欺皇上?若外官断绝火耗,则外任实不能度日。’上曰:‘然。’”清圣祖对地方大吏不收取陋规,办公则无以为继的情况相当了解,曾经浙江巡抚朱轼竟然上疏清圣祖,请求“浙税二道之外,余银八千余两。皇上如将此项赐臣以养家口,臣必尽职料理地方”,面对朱轼对陋规的索取,清圣祖也一口答应,还有一点要知道,朱轼在康熙朝属于理学名臣,好官典范,连他都拿陋规,其他官员就没拿?清圣祖还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理念,“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言下之意是,不要求绝对清廉,只希望拿的不要太过分。

就连号称铁腕反腐的雍正帝,在完成养廉银改革之后对某些陋规也是相当宽容,当江西巡抚布兰泰参奏某项陋规后,清世宗就觉得他气量太小,却对这个陋规置之不理,“至于从前之陋规,各省各项,何处不有,今若但就一二事参劾惩治,则严于此而宽于彼,用法不得其平”。

《福惠全书》

皇帝这样,民间各阶层对官员在一定程度上收取陋规居然也持宽容态度。在黄六鸿所著的《福惠全书》中说道:“凡所云陋规者,乃地方历来之成例,而非自我创始者也。然为吏者,升斗之禄有限,而应酬之费无穷,若一切旧规尽为裁革,固属美事,但水蘖之需,后此者难为继也。”

在张集馨任四川按察使时,川北道胡兴仁见到州县陋规数量巨大,而自己收受的节礼很少,非常不服,下令裁革一切陋规,没想到“州县不遵,百姓亦不遵”,最后只能自取其辱。不是说老百姓喜欢陋规,百姓很有可能只是长时间习惯性遵守,他们并不认为陋规好,但害怕更坏。

总而言之,陋规在清代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且在不过分压榨的情况下,居然成为当时社会“约定俗成”的一部分。

清代陋规的功能及其巨大的危害

翻阅明清《实录》、《明史》、《清史稿》,以及明清11部《经世文编》,为数众多的地方志,名臣奏议与各种笔记,上至皇帝诏令谕旨,中及《会典》、各部院《则例》、律例成案,下到官箴书,几乎都谈到陋规问题,可以说议论纷纭,莫衷一是。之所以在明清时期陋规问题不绝于纸,既说明该问题困扰着当时社会,也表明陋规已经恶性发展。至于“道学之徒或愤然而斥之,经世之士或蹙然而忧之,学者文人或慨然而论之,但也有在位者坦然以受之,亦有人作出持平之论,冷静地对之作出探本溯源的全面辨析”等情况的出现,是立场不同,彼此之间的利害关系也不同。

不得不说陋规作为非法、有一定合理性的灰色收入,确实有一定功能。首先,可以调节官员收入,改善官员生活。就比如张集馨光是请幕客的费用就“总要千金,少亦七八百金”。在上任甘肃藩司之前,在京请老友们吃一顿居然要花一千两,还有各种迎来送往的费用,借贷给亲人的费用,书吏仆人等的费用那是相当浩大,在养廉银购买力下降的道咸年间,收取陋规对张集馨生活的改善非常大。其次,陋规确实有补充财政收入的作用,就比如张集馨在任山西平朔知府的时候,就拿陋规250两,“分年买补”,填三千多石粮食的亏空。

有认为陋规弥补了地方办公经费不足和官吏低薪俸制的困境,因为“制禄之薄,断自元始,明代承之,遂相沿袭”。无论是时人,还是现在的研究者,都认为低薪俸是促使官员滥收陋规和贪污受贿的原因之一,但冷静分析,这不应该是官员滥收陋规和贪污受贿的主要原因,而是统治者政治决策上的失误。

早在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太子左中允邹缉上疏就讲到,在朝廷兴办大工程时,材料“科派动辄千数百斤,民无可得,则相率敛钞,遍行各处收买,每大青一斤,至万六千贯。及至进纳,又多以不中,不肯收受,往复展转,当须二万贯钞,方得进收一斤,而所用不足以供一柱一椽之费”。那么“朝廷每遣一人出差,即是其人养活之计,诛求责取,至无限量。州县官吏,答应奉承,惟恐不及,间有廉洁自守,心存爱民,不为承应,及其还也,即加谗毁,以为不肯办事,朝廷不为审察,遽加以罪,无以自明。是以在外藩司府县之官,闻有钦差官至,望风应接,惟恐或后,上下之间,贿赂公行,略无畏惮,剥下媚上,有同交易, 贪污成风,恬不为怪”。他以为只有朝廷少兴工程,不派钦差到地方,增加官员的薪俸,便可以“有司百官全其禄廪,使有以养其廉耻,天下之人得以休养于田里之间,而有司官吏无贪残虐害之政,则灾沴不作,太平可臻”。

尽管陋规制度虽然有其合理性,但终究是非法,不在监管之内,如果朝廷放松管控很容易走向失控。至少在乾隆末嘉庆初,清朝的陋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像癌症一样腐蚀着帝国的肌体,嘉庆初的大臣洪亮吉就提到过陋规这个现象越来越严重,以致老百姓民不聊生的事实,所谓“出巡则有站规、有门包,常时则有节礼、生日礼,按年则有帮费。升迁调补之私相馈谢者,尚未有此数也。以上诸项,无不取之于州县,州县无不取之于民。……。州县明言人曰:我之所以加倍加数倍者,实层层衙门用度日甚一日,年甚一年”。

陋规这一非法制度的急剧膨胀,直接导致了官员生活腐化,政由贿成。如闽浙总督颜伯焘,革职回广东原籍,排场大的令人咂舌,“随帅兵役、抬夫、家属、舆马仆从几三千名”,来到漳城县安顿,一住就是5天,差点将一个县的财政吃垮,“帅无走意,县中供应实出门支”。再如甘肃布政使明绪,为了多收陋规,连脸都不要了,竟然打破常规,在三节两寿,“又添母寿二次,所收各属竟有二十余处,每次不下数钱金”,这想象力让人大开眼界。

由于有陋规的存在,各级官吏的实际收入远远超过薪俸养廉银的数额,哭穷并不能说明他们真正贫困,一而再,再而三地讲俸薄、养廉银少,只是想将这种半合法的收入变为合法收入。因为陋规的半合法的地位,就使陋规介于贪污与收入之间,在法律上也就介于可惩可不惩之间。会典、律例、则例等等,虽然有针对滥收陋规的惩处规定,但法典与社会政治实际之间,经常存在着差距或矛盾, 有时甚至截然两歧。法律有时也会因为过时而不再能有效地干预社会生活,只残存着表面的躯壳;而社会生活却因不断发展而往往嘲弄法律,使一些法律只具有装潢的价值。

郑官应

瞿同祖先生认为:“H.B.莫尔斯曾精辟地指出,中国的规费制度并不是独有的,类似的惯例在欧美也有过。这种陋规在中国可能更普遍,它一直原原本本地保持到了清末。朝廷并未作什么认真的努力去废除它。因为它明白,除非像郑观应(生于1841年)曾建议的那样将办公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否则这种收费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增列预算就会减少朝廷的岁入,除非政府相应地提高税率,但它又不愿这样做”。郑观应的提议是“所有文武廉俸必照旧额倍给,并分别酌给办公之费,使无支创之虞”。并且将“一切陋规悉为裁撤”,如果增加廉俸和公费的巨款无所筹,便“裁汰冗官,将其额禄并归必不可少之员”。郑观应的增廉俸、裁陋规、给办公费、汰冗官,均涉及政治改革问题。经费的筹措,人员的安排,在人口日益增多,事务愈加繁琐的情况下,裁减管理人员并不是最佳选择,而广开财源才是出路,但专制王朝反对增加人民的税收,一直保持比较低的征税标准,因此没有足够的财力来解决日益扩大的官吏队伍的薪金,支付日益增加的行政开支,不但对官吏队伍的收入明显缺乏控制,还不能控制行政开支的增长,实际上是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失控。

应该说专制王朝是可以广开财路的,如在镇压太平天国的时候,财政收入“以地丁、漕政、盐政、关税、厘金为大宗。地丁有正额、耗羡、租粮三款,而租粮之中有旗租、地租、屯租等名目,各行省事例不同。漕政有漕粮、漕折、漕项三款。漕项者,按粮额征银,以备运粮经费者也。漕折者,由征粮之原额改为折色者也。盐政有课、羡、厘三款。关税有洋税、常税两款。厘金有百货、洋药两款”。而这些财政收入,大部分都被地方收走,王朝的财政更加困绌。对于日益发展的工商业,在“崇本抑末”的思想指导下,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也不知道工商业的财富价值和社会发展意义,对于工商业税收并不重视,以致税收一直以田赋为主,而工商业税收却流失了。如道光六年(1826年),上海的商人“每年能从上海至满洲往返航行四次的船只,因而毫无疑问,可以挣得巨额利润”。乾隆以降,工商业发展是不争的事实,仅湖南湘潭县“城外沿湘十余里,皆商贾列肆及转移执事者,肩摩履错,无虑数十万人”,其中利润自然也不会少。商业获得的巨额利润实际上被官吏与商人瓜分,“商人大概送给官吏一些‘外快’,他们也需要拿‘外快’,以添补薪俸的不足,使这个官还值得当下去”。王朝失去这笔工商业税收,却允许地方官吏与工商业者相勾结,以陋规的形式进入各级官吏的腰包,其财政拮据也就在所难免。

专制政体的总体思路是“明主治吏不治民”,官僚是制裁管理的对象,但却不能制止他们去筹集钱财,因为各级衙门都需要有资金来应付日益增加的各种开支。为了应付巨大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各衙门所有的人员在办理公事时都要征收费用,是朝廷默许的陋规,而这部分陋规原本是可以纳入王朝的税收之内,却使之转化为地方行政开支和各级官吏的经济收入,统治者没有依据变化了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形势做出必要的调整,结果是富了官吏,穷了百姓,祸害地方,也威胁到王朝的统治秩序。

陋规层层加码,对百姓的伤害显而易见,如“放炮”就是典型案例,利用手中职权,骗取了百姓大量钱财。这种不良风气还在边地广泛蔓延,新疆回疆八城,办事大臣仗着天高皇帝远,向当地伯克索取陋规,欲壑难填,而伯克则将负担全部转移到百姓身上,“大臣要米一石,伯克则科派数百石;要物一件,伯克则科派数百件”,搞得民怨沸腾,诛杀办事大臣和伯克的事时有发生。

陋规制度存在着如此巨大的隐患,虽然晚清做过裁革陋规的努力,但终究没能成功。“陋规”一直在清王朝的肌体中像癌细胞一样快速生长,直到清王朝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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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撷英

简介:历史不在神坛,也不在地狱,将一切历史拉回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