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的“债务加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案例
2022年1月29日,乙向甲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借款人)乙今借到(出借人)甲人民币34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息12%。于2022年2月28日到期还本付息。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支付了30万元,结果到期乙无力偿还。
2022年3月30日,甲与丙(乙之父)签订《个人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一、乙本应在2022年2月28日前向甲归还人民币34.7万元,因违约未归还,现跟其父丙商议后约定,由丙代为偿还。经双方协商,同意丙最终只需归还甲方人民币31.3万元。二、以上归还款分期归还,所有欠款分三个月内还清,分期归还方式如下:(1)截至2022年4月30日,乙方归还甲方人民币11.3万元。(2)截至2022年5月31日,乙方归还甲方人民币10万元;(3)截至2022年6月30日,乙方归还甲方人民币10万元。三、乙方需按约定时间足额还款,不得找理由逾期或欠款,如有上述情况,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并由乙方承担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四、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甲方不得同时追究原欠条内容,在乙方到期还清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款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需将原欠条销毁,并向乙方留痕说明:“欠款已全部还清”。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下方有手写内容:“签字之日生效,原手续作废”。甲称该内容系指原《借条》34.7万元的约定作废。丙主张该内容指甲向其主张款项后不得再向乙主张,但之后甲又向乙催要款项,证明其不认可与丙签订的协议。
阿超哥解析
本案中,乙在《借条》中承诺于2022年2月28日前还本付息,现其逾期未偿还款项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根据本案事实,丙与甲签订《个人分期还款协议书》,明确表示同意代乙偿还案涉借款,甲在协议书中并未表示放弃对乙主张债权的权利,故丙出具该协议书系自愿加入乙的债务,是丙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丙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甲有权要求其偿还约定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