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一方为吸引另一方投资影片,承诺票房不低于10亿,另一方信赖该承诺对影片投资。上映后票房远不及预期,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作出承诺的一方指责另一方有违基本诚信,理由是在票房失败后追究其法律责任,系将亏损的风险转嫁其一方承担,而且详细阐述达成10亿票房系极低概率事件,本不该有所期待。承诺者无过,信赖者有错。究竟谁有违诚信?
签约及内容
甲、乙两家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系多年的好友,此前曾合作多部影片。2022年3月,甲计划投资拍摄某部影片,与乙协商,希望乙一起参与投资。3月10日,甲向乙发送影片项目书,介绍影片项目内容及信息,其中载明制作费3.5亿,票房收入不低于10亿元。3月20日,乙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向甲法定代表人询问,“影片票房收入确定能不低于10亿元吗?”甲法定代表人承诺:一定没问题,肯定能超过10亿。当年4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双方联合投资该剧,影片制作费3.5亿元。乙出资5000万元,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但对影片票房未作约定。
履行及争议
影片上映后,票房只有2000万元。乙主张甲未能兑现票房超过10亿元的承诺,而且相差巨大,乙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故甲构成构成违约,乙通知甲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甲认为,其虽然在签约前多次承诺影片票房不低于10亿元,但乙并未要求将该承诺载入合同,故该承诺无效。而且,即便甲作出过票房不低于10亿的承诺,但每年全国上映的影片众多,能超过10亿票房的屈指可数,其难度极高,乙不应该有过高期待。现影片票房收入为2000万元,系正常的商业风险,应共同承担亏损,乙解除合同,系将投资失败的风险转由甲一方承担。
问题
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为何签约前,甲向乙作出影片票房不低于10亿的保证呢?而乙向甲确认的也是不低于10亿元票房的承诺,10亿元票房收入有何特殊含义?签约前甲向乙发送的项目书载明影片制作费3.5亿元,扣除宣发代理费和宣发费,票房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影片才能收回成本,不会亏损,乙才能产生投资利润。如票房低于10亿元,乙投资将产生亏损。10亿票房收入是乙投资的盈亏分界线。甲、乙均是电影公司,且此前投资过多部电影,应知影片的发行收益分配规则,双方均知悉前述事实。故甲实际上是承诺影片不会亏损,而乙在确认不会亏损后才作出合作决定,与甲签订联合投资影片的合同。
甲承认签约前其作出过影片票房不低于10亿元的承诺,姑且不论其关于该承诺未被载入《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基于甲作出过该承诺以及乙确认该承诺的事实,本文分析如下:
双方联合投资影片,甲系影片项目的主控方,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需要吸纳乙的投资,通过乙的投资为影片募集资金。乙作为影片的投资方,通过投资获取利润是其根本目的,在作出投资决定前,乙需对该项目作出考察、评估,一方面,乙仅最大可能降低亏损的风险,另一方面乙需评估可以产生利润的最大化的空间。基于通常的商业逻辑,如投资存在大的亏损风险,则投资方不会对项目投资。据此,为吸引乙投资,甲作出票房不低于10亿元的保证,实际上是承诺乙的投资不会亏损,进而打消了乙投资可能产生亏损结果及风险的顾虑。基于甲之承诺,乙虽然无法确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但确信其至少不会亏损。对乙而言,甲承诺其投资不会亏损,则其投资无亏损的不利风险,该事实对其最终作出投资决定以及投资额有重大影响。甲作出前述承诺以吸引乙对项目投资,而乙向甲确认该承诺的真实性,说明乙对该承诺的重视,得到甲明确回复后乙签订投资合同,说明乙信赖甲所作承诺,该承诺是乙签订合同的主要原因。
纠纷发生后,甲称每年全国上映的影片众多,能超过10亿票房的屈指可数,其难度极高,乙不应该有过高期待,即影片票房能达到10亿概率极低,乙对此应有预判。对此,本文认为,甲作为电影从业企业,对于其所称的前述事实,应该在向乙作出承诺时便存在,而且甲也知晓,但其明知票房能达到10亿的概率极低,为何还作出不低于10亿的保证?既然甲没有兑现承诺的能力,为何还要作出承诺?作出承诺后又以没有兑现能力主张免除责任,作为不兑现的理由,如果该种免责理由能成立,那么在交易中又将如何对待承诺?能否再信任承诺?交易又如何产生?而且,对于影片票房极难达到10亿元的事实,甲预先就知悉,在签约前未提及,在履行不能后却以此抗辩,试想一下,如果调整顺序,在签约前甲告知乙影片票房达到10亿元非常困难,实现的概率很低,乙之投资面临极高的亏损风险,该种情形下,可以合理预见,乙不会投资该影片,合同不会签订。
甲签约前便知道影片票房达到10亿元的可能性极低,也明知自己没有实现票房达到10亿元的能力,但为吸引乙对影片投资,向乙作出不低于10亿元票房的承诺,在乙确认能否兑现时,甲再次作出保证。基于前述行为,甲实现了吸引乙投资的目的,为影片募集到5000万元资金,获取了巨大的利益。反观乙,基于对甲承诺之信赖,对影片投资5000万元,但却只有2000万元票房,应该无法覆盖宣发成本,无任何收入,血本无归,乙基于对甲承诺的信赖,损失巨大。
关于甲关于影片项目只有2000万元的票房,产生亏损是商业风险的主张,本文认为,影片票房只有2000万元,未及10亿的原因系甲违约所致还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与甲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之间没有关联。甲承认作出过票房不低于10亿元的承诺,自有兑现的义务,在其未兑现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典型的商事关系中,双方之间存在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双方为取得合同利益均应支付对价。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保障其利益的承诺,另一方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支付相应的对价,则作出承诺的一方基于其承诺已经获取某种利益作为回报,而另一方基于其信赖已经付出对价,那么基于公平的原则,作出承诺的一方负有兑现的义务。无论甲之承诺是否被订入合同,其承认曾作出前述承诺,且曾予以保证,即负法律义务,应该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