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什么没有要求将影片项目PPT内容订入合同书?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10-24 13:44:28

【原创】文/汐溟

在《对微短剧项目以PPT形式随意“画饼”,再以未载入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画饼”承担法律责任吗?》一文中,笔者探讨了签约前当事人发送的项目PPT虽未被订入合同书,但仍为合同内容的问题。本文延续前文,讨论当事人为何信赖PPT内容但没有要求将PPT内容订入合同书。

案情

甲计划投资某部影片,委派总经理丙负责融资。丙虽然不是甲的法定代表人,但负责甲的经营管理。丙与乙系多年好友。2023年2月1日,丙向乙推荐影片项目,向乙发送影片项目PPT,载明发行方式:院线,发行时间:2024年3月1日前。2月5日,乙在微信中向丙询问,“影片确定能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吗?”丙称“2024年3月前一定能完成院线发行。”4月2日,乙要求丙安排与甲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会面,6日,乙、丙及甲董事长就发行方式及发行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对于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再次获甲董事长保证。5月3日,影片开机,开机当日在剧组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合同书中未约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024年3月1日,影片未能院线发行,2024年4月乙在微信中问丙:“之前曾保证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怎么现在还没上映?”丙回复:“没有筹措到足够的宣发费,院线发行不了。”5月,甲在网络发行影片。

争议

乙主张,甲承诺于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影片,其未能依约发行构成违约。甲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对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未作约定,其没有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影片的义务。乙认为甲在签约前曾发送项目PPT,该PPT中载明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甲称如乙坚持PPT中内容的效力,应要求将其载入合同书中,其未要求将其载入合同书,说明其放弃PPT内容的效力。

问题

1、乙为何没有要求将PPT中关于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的内容订入合同书?

2、乙未要求将PPT内容载入合同书,是否表示其放弃PPT内容的效力?

评析

本文认为,乙未要求将PPT中关于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的内容订入合同,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疏忽大意。乙在审查合同时不够理性、严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合同书中未约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即合同书与PPT内容不一致。该种情形下,乙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并不能据此表明其放弃PPT内容的效力,是否坚持其效力应视履行期间的行为及表示而定。若合同书签订后,乙未再提及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事宜,未要求甲履行该义务,乙存在放弃PPT内容效力的可能。但是该案中,乙要求甲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影片,表明乙仍坚持PPT内容的效力。退一步讲,即便乙在签约时存在一定的过失,有一定过错,但该种过失应承担的也是相应的不利后果,该种不利后果中不应包含视为放弃PPT内容效力的后果,不应据此失去实体权利。

第二,碍于情面,不便再要求订入合同书。签约时乙发现PPT内容未被订入合同书,也有要求加入的意愿,但此前丙已在发送的PPT中作出承诺,在微信中也明确保证,而且在会谈时法定代表人也予以确认,若再要求订入合同书,令甲、丙产生不被信任之感,有违情理。而且,签约地点是剧组,签约时间系开机日,该种场景下,乙不便再提出增加合同书内容的要求。

第三,基于对丙的信任。乙对影片投资的主要因素是基于对丙的信任,乙、丙是多年好友,且丙是甲的总经理,直接负责该影片项目。在丙已作明确保证的情形下,基于信任关系,乙未再要求丙将PPT内容订入合同书。

第四,基于法律上的认知。其一,于乙看来,签约前PPT中已承诺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影片,该PPT即为证据,只需保存好该份证据即可,甲既作承诺,自当恪守。其二,PPT中载明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而合同书未约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对于未约定的内容,以PPT为准,PPT其实是合同书的附件。其三,签约前PPT中内容具体确定,而己方产生信赖,则PPT内容为要约,成为合同内容。

上述四种情形中,第一种的后果已作说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乙均处于善意,系其诚信的表现,不应受到不利益。对于第四种情形,无论认知是否正确,其都在坚持PPT内容的拘束力。

合同内容是否有拘束力,应考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作出者而言,一般情形下自其作出之时即应接受其拘束力,此后如无撤回、撤销或变更等情形,应承受其效力;自受领者而言,如受领时已作出接受、信赖的意思表示,此后无变更等情形,也需承受其表示的拘束力。从签约前后的沟通情况看,甲、乙在此后并无变更PPT内容的表示,双方均认可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影片约定的效力。而且,该案中,履行过程中,甲事实上已经认可其负有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影片的义务,在产生纠纷后,又以未被订入合同书为由抗辩,推翻其先前表示,有违诚信,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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