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肯定和婚介发生了关系。
1、订婚支付彩礼时,
男方,女方,婚介。
法院查明的很清楚:
男方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婚介肯定和男方有服务协议。
这个协议怎么约定的?
婚介属于男方代理人吗?
代理交付彩礼,也代理收回彩礼?
只有男方委托婚介收回彩礼,女方交回彩礼给婚介,才相当于男方收到彩礼。
2、男方怎么委托婚介的?
除了上面说的婚介服务协议以外,
可能男方找婚介索要彩礼,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3、男方向婚介索要彩礼分析:
(1)向婚介索要彩礼,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婚介成为男方代理人。
(2)男方认为婚介在彩礼上,和女方构成连带责任。
男方因为婚介连带责任而追讨,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3)男方正式委托婚介代理收回彩礼。
无论是哪种方式,法院都认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这是官方新闻报道中的法院意见。
很明显,法院认为婚介和男方沟通代理关系。
代理人婚介收到彩礼,就是男方收到彩礼。
3、男方为什么拒绝婚介,而且诉讼?
很明显,
男方在委托代理关系上,和婚介出现了争议。
4、针对男方与婚介委托代理关系上的争议,法院怎么处理?
(1)如果婚介和女方构成连带责任,应该成为共同被告。
(2)如果因为交付彩礼协议,构成某种关系,可以作为相关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如果只是男方与婚介的委托代理关系争议,
或者让婚介加入诉讼,或者让男方另案起诉婚介。
5、法院没有审理婚介与男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直接代替婚介“再次告知”男方,非常不妥。
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
法院不审理男方与婚介委托代理关系的争议,直接认定代理关系成立,
并站位婚介代理人,
失去了裁判人地位,非常不妥。
我认为,
这明显是一个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