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领域,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始终是至高无上的。然而,不幸的是,有时会出现医疗损害的情况,给患者带来身心的痛苦和损失。医疗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管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
一、医疗技术损害
医疗技术损害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
这种损害可能由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足、操作失误或未能达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造成。这通常涉及到诊断、治疗、手术操作、护理等具体医疗技术环节中的失误或不当处理。比如手术过程中的操作错误、用药错误、诊断失误等。
民法典第122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详见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诊疗过错的认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伦理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准则,未对患者充分告知医疗风险、未保护患者隐私、未遵循患者自主决定权等,从而对患者造成损害。
主要是侵犯患者两个权利:知情同意权、隐私权。
例如,未经患者同意进行某项医疗操作,或者泄露患者的个人医疗信息。医生未告知患者可能需要的治疗步骤或潜在风险,导致患者未能做出充分知情的决策。
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医务人员负有向患者的告知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策权(也叫选择权)。
当医生未向患者详细解释治疗方案的风险和益处,便擅自决定治疗方式,就侵犯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而泄露患者的个人医疗信息,不仅损害了患者的隐私权,还可能对其造成心理和社会层面的伤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医疗管理损害
医疗管理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或者管理人员的疏忽、失职等导致的医疗损害。如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医护人员培训不足、医疗设备维护不当、医院感染防控不力、医疗流程混乱等方面的问题。
可能还包括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医疗事故、院内感染、药物误用等。例如,手术过程中因停电等管理问题导致的手术事故。
主要是三个义务:违反紧急救治义务,违反病历资料管理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四、医疗产品损害
医疗产品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
例如,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导致患者受伤,或者输注了有质量问题的血液制品引发不良反应,医院使用的钢板内固定断裂,导致患者需要进行二次手术。
对于患者来说,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医疗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医疗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医疗损害的种类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但上述四种类型是比较常见和典型的。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医疗损害的给患者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也对医疗行业的声誉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需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监管部门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医疗伦理教育,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保障医疗产品质量,为患者创造一个安全、可靠、信任的医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