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股权转让纠纷在公司类纠纷中独占鳌头,一直排名第一位。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纠纷从案件数量到占比,将只增不减,依然会占到律师公司业务的半壁江山。本文从展业的角度,梳理股权纠纷的谈案要点及成案技巧。
鉴于股权类纠纷的复杂性,本文主要从谈案中案情诊断、当事人痛点挖掘、律师解决方案这三个谈案环节梳理,相信对民商事律师开展公司业务一定会有帮助。
一
谈案中,诊断案情的要点
1、诊断当事人的纠纷是哪种纠纷类型
一般而言,常见的股权纠纷可分为两种:普通股权转让纠纷、特殊股权转让纠纷
(1)普通股权转让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与外部人之间,基于股权交易发生纠纷,多表现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股权的交付等。
纠纷类别:
·阴阳合同纠纷
·不完全履行纠纷
·瑕疵转让纠纷
·目的实现不能后法定解除纠纷
(2)特殊股权转让纠纷
比较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
纠纷类别:
·设定转让条件的股权转让纠纷
·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股权转让纠纷
·以取得公司资产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
·“名实不符”的股权转让纠纷
2、股权转让纠纷中“主体要件”的诊断要点
(1)特殊主体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如果股权转让纠纷中,股权出让方、受让方涉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律师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该类主体的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的规定。
(2)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
如果转让纠纷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审查:
· 持有股份的期限;
· 转让股份交易发生的时间以及间隔期;
· 转让股份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
·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无限制性规定。
(3)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
如果当事人的纠纷,是有限责任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产生的纠纷,要分析公司章程对该股东转让股权有限制性规定,还要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争议进行诊断。
(4)涉隐名出资的股权转让
如果当事人涉及隐名持股的股权转让纠纷,可以把名义股东或者隐名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名义股东转让股权,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列名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为被告。
3、“标的要件”的诊断要点
(1)确定当事人转让的真实标的
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质,是股权转让还是经营权转让;是资产转让还是企业出售,还是其他性质。别把标的搞混了,标的搞不清楚,很容易导致纠纷性质错误诊断。
那么,从哪些方面来判断呢?
· 从订立合同的主体判断;
· 从订立合同的目的判断;
· 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安排判断;
· 从履行行为的特征判断。
(2)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目标公司因素诊断
基于某些股权转让标的的特殊性,在接待当事人咨询谈案的过程中,你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 公司类型;
· 是否上市;
· 公司股东结构;
· 股东持股类型;
· 控股权是否转移等。
(3)国有股权转让的诊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应注意以下四点:
· 国有股权持有人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导致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 依法评估并经认可,或者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价格,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
· 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一般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
· 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GJ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诊断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是否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对待);
②如在负面清单内,要注意看其是禁止投资领域还是限制投资领域;
③如果涉及禁止投资领域的,则合同无效;
④如果涉及限制投资领域的,要注意:合同因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无效,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有效;
⑤在生效裁判作出前,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项目移出负面清单的,合同有效。
4、合同效力的诊断要点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必须具备三性,即合同签订目的的正当性、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合理性。缺乏其中一个条件,合同要么会被撤销,要么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在诊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从以下几点把握:
(1)是否存在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股东实施股权交易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②未经权利人授权实施股权交易行为,无权代理的股权交易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且未构成表见代理。
(2)合同签订有无虚假意思表示
①主观要件
意思表示与实际真意不符,虚假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通谋,目的在于欺诈第三人,但不以此目的为必要。
②客观要件
合同双方可能会通过虚假的股权转让意思表示,隐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将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隐藏在其他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之下。
常见行为:
· 合同订立过程中,缺乏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磋商;
· 签订合同时,对目标公司的负债无了解和调查动作;
· 股权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且未有合理解释,有悖于商业交易惯例。
如果你的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存在虚假意思表示,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3)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①主观要件
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为一方私利,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
②客观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③程序条件
如果当事人了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律师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4)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是否合法
咨询和谈案实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3)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5、可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诊断
(1)因重大误解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诊断要点
①当事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
②重大误解的内容必须是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等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③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
④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⑤至于误解是否给当事人实际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宜作为重大误解的必备条件。
(2)因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要点
①主观要件
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
②客观要件
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主要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需要考虑股权真实价值、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工商登记材料等。
③时间要件
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需在订立合同之时。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等因素导致股权价值等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④程序要件
有权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损害方。
(3)因一方欺诈、胁迫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要点
①欺诈的判断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多表现为股权转让方在股转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未如实披露或刻意隐瞒实缴注册资本、抽逃出资问题、重大债权债务、税务问题(如漏税等)、知识产权价值(商标、专利、域名等)、目标公司资质存在的风险等,诱使受让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从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需注意,只有在法律上、合同上、交易习惯上有说明真实真相的义务时,沉默才构成欺诈。
②胁迫的判断
· 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故意;
· 有胁迫行为,即行为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内心恐惧;
· 胁迫具有不法性;
· 受胁迫人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咨询过程中,律师要结合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背景、过程(时间、场所)、内容等具体情况综合研判,看其是否符合胁迫的上述构成要件。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下期我们接着分享律师股权转让纠纷的谈案中,客户痛点挖掘和提供解决方案两个环节的内容,我们一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