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卢护君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双方或多或少都会对对方抱有怨言,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就会萌生一种把夫妻共同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想法。今天笔者也想借一个案例,给各位读者说一说这种方式如何能保障到各方的权益。
案例展示
2018年A先生与B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7岁的儿子小a由A先生携带抚养;登记在B女士名下的房子归B女士和儿子小a共同共有,待儿子小a年满18周岁后,则房子归儿子小a所有,B女士需要配合儿子小a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A先生本以为离婚协议白纸黑字进行明确了约定,并且经过民政局的存档备案,双方的矛盾就此解决完毕时,A先生却发现B女士在违反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2023年2月,B女士擅自把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获得售房款。
A先生得知此事后,认为B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了未成年子女(即儿子小a)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B女士把售房款返还给儿子小a。
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女方却擅自售卖房屋,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法院遂判决B女士向儿子小a支付售房款。
律师说法
对于离婚协议上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条款,是否可以撤销?
一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与合同编中单纯的赠与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作出该种约定是与其他条款综合考量之后进行约定的,而且未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多数系因政策、贷款等无法归责于受赠人的原因所致。
故即使房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亦无法简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行使撤销权。
上述案件中,B女士没有撤销赠与就直接把儿子小a的份额变卖,侵害了儿子小a的财产权益,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约,侵害了儿子小a的财产利益,从而要求B女士向儿子小a支付售房款。
二
我们在很多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模板上都能看到这么一句话:
需要明确“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也就是说,双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于自己所做之事具有完全的思考能力予以确认,故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约定的事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事项自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完毕之日生效,离婚协议书上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予以积极履行。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
结语
在一段破裂的婚姻中,最受伤、最无助往往是年幼的孩子,希望有这种情况的父母,能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在离婚协议书上尽量更多地约定保障孩子权益的条款,并且双方离婚后,亦能自觉履行其中的条款,让孩子少受离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