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吴非词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因婚外情、不正当男女关系本就具有隐秘性,加之存在婚外情的双方本就具有提防意识,对于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另一方往往在夫妻关系极度恶化、甚至已到离婚纠纷诉讼的地步之时,才能掌握相应证据了解自己的财产权益受侵害情况。
那么,当婚姻已走到尽头,无过错方是否还能通过诉讼途径打响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的保卫战呢?
01. 案件详情原告王某红与第三人袁某明于 2006 年在遵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2月因被告张某娜与第三人袁某明存在不正当关系,致使二人经常打架生气,二人于 2019年4月15日在遵化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均进行了分割。
2020 年4月份,原告王某红发现在其与第三人袁某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袁某明多次通过微信给被告张某娜转账金额合计147132元,该部分款项在离婚时未分割,故原告王某红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娜给付原告王某红人民币147132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娜辩称,原告王某红与第三人袁某明在 2019年4月15日已经离婚,但是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婚后发现的,第三人袁某明向被告张某娜所转的微信及支付宝的金额,虽然原告王某红认为其主张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通过其陈述的离婚时间来看,现在原告王某红与第三人袁某明已经离婚,作为原告王某红只能就其损失(147132元的一半)主张权利,不能就全部金额主张权利。
02.判决结果经审理,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对被告张某娜已退还、偿还的款项进行扣除后,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红人民币 143612.76元,驳回原告王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03.律师分析首先,本案原告王某红系在离婚后发现第三人袁某明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情对象即本案被告张某娜赠与钱款,对于该笔共计147132元的款项显然属于在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债权。因此,即使原告王某红与第三人袁某明已离婚,原告王某红仍可就该笔款项向被告张某娜主张权利。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第三人张某明系在隐瞒原告王某红的情况下将案涉款项擅自赠与给被告张某娜,被告张某娜系基于其与第三人袁某明之间的婚外情行为才取得案涉款项,其二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原则,侵害了原告王某红的财产权益,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
因此,本案第三人袁某明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被告张某娜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再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分割前属于一个整体,并不天然地以各占50%的比例为划分依据。
在此类向婚外第三者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若径自对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处理,显然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于本案被告张某娜提出原告王某红仅可主张其损失的辩称,显然于法无据。
更为重要的是,若本案采纳被告张某娜的主张,判决其仅需向原告王某红返还一半款项,便相当于变相认可了其所取得的另一半款项的合理性,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04.结语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并不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诉诸法律主张权利。
同时,大家在择偶交友时也应擦亮双眼,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接受了他人擅自处分的钱款而涉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