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介有公信力吗?
婚介的本质是企业。
依靠提供婚介服务赚钱。
有的地方,把婚介归类在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作为企业,婚介要靠自己的经营树立口碑。
好的婚介,可能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声誉。
但是,
公信力,需要法律的保障。
比如公证处,法律赋予了它的公信力。
比如法院,也是法律赋予了它的公信力。
如果没有法律授权,就没有公信力。
二、法院是否可以给婚介授权公信力?
谁通知男方领取?
婚介通知男方,
法院“再次告知”男方。
因此,“通知”,指的是婚介。
我们再看一下新闻:
男方是“给付”女方彩礼。
现在,
男方需要去“领取”。
女方“退还”到婚介,就属于退还。
法院也很明确,
在婚介“通知”的基础上,
法院“再次告知”。
还明显,在要求男方“领取”的问题上,
法院认为,
法院和婚介具有相同的公信力。
法院为婚介公信力背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哪位大哥看到了,告诉我一声。
我目前认为,
法院为婚介公信力背书,没有法律依据。
甚至可以认为是违法背书。
“领取”,又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民法典,关于受领人的责任,倒是有规定。
但,
我们仔细看民法典的规定:
1、要有约定。
婚介是债务人吗?
男方是债权人吗?
2、必须是无正当理由。
男方已经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
算不算正当理由?
我认为这是最正当的理由。
3、拒绝受领,就证明受领了?
民法典没有这么糊涂。
只是不需要支付利息。
没有受领,就是没有退还!
法院认为没有受领,就是退还了,
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婚介是一个债务人的身份,
还是一个法律授权,具有公信力的政权组织?
虽然法院背书婚介的公信力,
我仍然认为,
婚介没有任何公信力。
根本就不可信。
必须让法律来规范它,
或者说,婚介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