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科普:该怎样合法有效的订立遗嘱?

史家的霸唱 2022-09-08 21:03:36

生老病死人人都会经历,在人重病之时、在人年老之时、在遇到特殊险情之时,遗嘱是妥善安置人财产的重要方式。尽管法律还要法定继承来保障人人财产得以顺利继承,可是法定继承总归不能完全符合被继承人的意志。

那么,怎么样合法有效地订立遗嘱呢?遗嘱一共分为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六种方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六种遗嘱的签订有其规则,千万别搞错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这六种遗嘱的共性。无论订立哪一种遗嘱,第一需要明确被继承人、继承人的身份,并在遗嘱中呈现出来,被继承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被继承人尽可能全面地罗列出自己需要继承的财产,如果有未能详尽列举的财产,可能这部分财产会额外变成法定继承的范围。注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需要区分出来,可以和配偶进行协商分配。

第三,罗列出每个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这个份额当然是依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产必须保留一份给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否则在执行的时候可能还会重新分配。

除了这三点硬性要求外,其实还有一些细节,比如遗嘱必须能体现出是被继承者本身的意志,如文件上的签名。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及公序良俗的约束,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是无效的。

六种遗嘱都有着以上几点特征,但是与此同时,每一种遗嘱还分别有着不同的特征。首先我们最常见的可能就是口头遗嘱,有时候在病患、年老体衰的人即将临终之际,会将家人们叫到一起交代后事,讲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然而,当他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这份遗嘱却并不一定具有效力。

口头遗嘱本来就是六种遗嘱中效力最弱的一种,因为它没有任何物证可以证明,仅凭在场证人证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订立遗嘱者正在住院,那么家属可以邀请医院里的医务人员旁听,这是最便捷的见证方式。选择见证人是有讲究的,不能选择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比如近亲属、债权债务人。如果在订立口头医嘱后,被继承人并未去世,那么需要补充订立其他种类的遗嘱。

口头遗嘱之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比较普遍的遗嘱形式。自己书写遗嘱,比起口头来讲多了一份更可靠的证据,而且内容不容易被篡改。但是自书遗嘱必须规范书写,而且要用能够辨认的字体签名。代书遗嘱一般出现于被继承人文化水品不高或者暂时无法书写的时候,代书遗嘱也需要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个就是代谢者。这表明,代谢者也得是非利害关系人。

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手写已经被渐渐淘汰,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方式。打印遗嘱的优点就是字迹清晰,且比较容易备份,在执行的时候更方便,但是缺点是没有字迹作为辨认真伪的方法。因此打印遗嘱同样也需要两个见证人,并且比较特殊的是,见证人和订立遗嘱者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字,防止有人拼接、混合遗嘱。

假如被继承人已经病入膏肓,想要在临终前订立一份比口头遗嘱效力更高、但是比自书、打印、代书更便捷的遗嘱,那么最合适的选择就是录音录像遗嘱。这种遗嘱同样需要两个见证人,需要详细载明自己、见证人、继承人的身份以及订立的时间。在订立了录音录像遗嘱后,家属最好进行备份。

最后一种——公证遗嘱,其效力是最高的,但同时手续也比较麻烦。公证遗嘱就是订立遗嘱者到公证处办理手续订立,或者公证员到现场进行订立。这种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认证,免除了执行时辨认难的问题。并且在进行公证的时候,在场的工作人员对订立者进行指导,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关于公证遗嘱,《民法典》增添了一项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先《继承法》的规定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不过《民法典》已经删去了这一规定。这有利于公民更好地表达、实现自己的意愿。

以上是订立遗嘱的一些规则以及六种遗嘱的特征,其实无论是哪一种遗嘱,只要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都可以体现出订立者的意思,不过为了继承人能够更便捷地执行遗嘱,采用相对效力更高的遗嘱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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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家的霸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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