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婚后得到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史家的霸唱 2022-09-24 20:27:57

古时候,我国社会一个家庭的财产一般都是由女主人或管家来打理的,这符合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婚姻模式。不过现代社会因男女平等思想的崛起,女性在职场上大放异彩,因而婚姻模式也发生巨变。

职场男女是平等的,家庭中夫妻的地位也是等同的。夫妻对于家庭财产的处分拥有平等的话语权,然而双方财产都会被囊括到共同财产之内吗?并不是这样的。夫妻也有被法律保护的“私房钱”,如果其中一方私吞另一方的私房钱,法律是决不允许的。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有的财产?什么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婚后得到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对于共同财产,《民法典》共列举了四大具体种类以及一条兜底条款,分别是: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即下文中“个人财产”的规定)

从法条中我们大致能够总结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普通收益。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团体,需要经济基础支撑。而法律中的共同财产规定,给婚姻的经济基础带来了保障。这种共同财产制度,并未设置具体的处分份额或者个人所占比,因为此处的共有模式以婚姻感情作为基础。

在以上共同财产之外,一些特殊的财产应作为个人财产来占有和使用。《民法典》共列举四项具体的个人财产以及一项兜底条款: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前财产很容易理解,即在结婚前就已经被一方所有或基于承诺而即将所有的财物。第二条中,之所以人身损害赔偿和补偿被列为个人财产,其原因在于这类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财产本身附带了一定的人身权利。

譬如,我们都知道隐私权是一项专属于个人的人身权利,它不可能被共享。如果隐私权可以共享的话,那么妻子就可以私自拆丈夫的机密文件,丈夫也能偷拍妻子。人格权是不随着个人关系变化而转移的。

那么,基于人身损害产生的财产,其实附属于人身权利,既然如此这部分权利也不可能与人共享。毕竟生命权、健康权都是个人专属的,不可能转移给自己的伴侣,否则这就是对人格权最大的侮辱。

有一起经典案例就可以恰当地阐述这点,此事件发生于湖南:见义勇为的小伙王某在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时候,因突发意外而终身残疾,后获得国家补偿款118万元。假如没有后来的突发事件,这笔补偿款可以让王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高枕无忧。

然而,就在他卧病在床期间,其妻竟然将118万元侵吞,并背叛婚姻,用其补偿款给非法同居者购买房屋、汽车。为了隐瞒自己的行为,其妻子还给王某下药,使其长期处于精神不振、无法下床的状态。

此事件被曝出后,引发了极大的争议,王某妻子也成为众矢之的。从道德原则的角度来说,她的行为无疑是极其歹毒、残忍的。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她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侵占个人财产(侵占罪)。

王某妻子曾辩称,这笔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拥有处分权。然而,补偿款本来就是国家为了补偿王某负伤而给予其治疗、康复、日常生活所颁发的,本身这笔钱就依附在王某身上,独属于他个人。两人的婚姻关系,不可以对抗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

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外,第三点——遗嘱继承和赠与行为所涉及的个人财产,其实可以与共同财产中继承的遗产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一个人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遗嘱中没有明确说明)获得的遗产,属于共同财产。遗嘱继承中,如果有明确说明遗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那么就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内,赠与合同也是类似的。

除此之外,立法者同时还有婚姻模式自治的意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为婚姻家庭本来就是一种私有的、专属于个人的关系,尤其是在我国传统思想观念下,公民并不愿意将自己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与社会联系过多。因此法律同时还赋予夫妻自主选择婚姻经济模式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决定哪些为共同财产,哪些为个人财产。比较经典的是夫妻AA制度,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约定,婚后各自经营自己的经济状况,互不干扰、互不侵犯。

当然,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其实我国法律倾向于认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毕竟,夫妻关系靠感情和责任维系,那么共同财产与婚姻感情其实是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如果完全分割两者关系,可能并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和健康。在处理夫妻经济纠纷的时候,除了以法律作为处分财产的依据外,情感沟通也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民法典规定:婚后得到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禁止转载、抄袭。)

0 阅读:51

史家的霸唱

简介:闲谈古今兴亡得失,静观天地盈虚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