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史家的霸唱 2022-09-24 20:34:31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有关于住宅的一项新权利逐渐被揭开神秘的面纱。“居住权”是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从字面意义上看就是拥有居住的权利,但实则它与房屋使用权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居住权到底是什么?它会被用于哪些方面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并不像租赁那样,它有着许多特殊的属性。首先,居住权一般为无偿形式,因为居住权针对的对象为有着特殊关系的当事人,比如互为亲属、朋友。从居住权的发展来看,我们就能够明白它的内核。居住权最早被规定在罗马法中,是一种继承制度,类似于现代的遗赠。

因此,现代的居住权主要还是围绕着亲属关系展开的。居住权可以被设立在合同或遗嘱中,无论是否有偿,其设立目的并不是获利,而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居所,满足其生活需要。因此,这就是居住权和其它用益物权最大的区别,因为居住权附带了一定的人身权利属性。

其次,居住权不可以流转,只能归属于当事人。同样还是租赁产生的占有、使用权利,其用益物权是可以转移的。然而居住权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产生,所以没办法流转给他人,否则就失去了其意义。

正是由于居住权特殊的性质,所以它也没有特定的期限,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随意确定居住时限,甚至可以将居住期限定为直到当事人去世。现实中常见的情况是,老人在将房产转移给后代时,因担忧自己晚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或者在设立遗嘱时,为了避免未成年后代无所依靠而给后代设置居住权,保障其能够有地方居住。

例如这起案例,78岁的老李因孙子结婚,打算将自己的一套价值280万元的房产赠与孙子做婚房。该房屋附带了一个小阁楼,恰好可供一人独居。老李想将此处作为自己安度晚年的居所,但是他又担忧,房子送出去后,孙子万一将自己赶出来怎么办。

因此,他在赠送房产前留了一个心眼,与孙子签署了一份附带居住权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声明,老李将房产赠与孙子后,可在阁楼中居住,直到老李身亡。孙子一家需要对老李尽到基本的抚养义务,否则老李有权将房产收回。

这份合同中一共涵盖了两项内容,一项是附带条件的赠与,一项是居住权。从这份合同就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设立能够切实地保障中老年人的权利。社会上常出现“老无所依”的现象,老年人因处于弱势地位,有时会面临着被抛弃的困境。

如果没有居住权,那么老年人就只能通过附带赠与的形式来保障自己日常生活。可是附带赠与不具有针对性,必须具体设立救济途径,且救济结果通常以返还赠与财物来实现。而居住权专门针对居住问题,在救济方面也更灵活。

除了老年人养老的情况外,立遗嘱同样也会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例如,身患癌症的企业家陈先生家里人口众多,关系错综复杂。他早年头婚时与前妻生育大女儿,后前妻离世。现在他临去世前,担忧未成年的大女儿没有自己的照拂,可能会被妻子、后来的子女赶出家门,于是就在立遗嘱的时候专门设立了一项居住权。

遗嘱中规定,除了部分遗产归大女儿所有外,她有权利与继母、继子女一起生活在登记于继母名下的住宅中,并接受继母的照顾,直到大女儿18岁成年。这份规划给陈先生的大女儿以生活保障。

以上是居住权设立的两种主要情况,居住权就像签合同一样,拥有自治权利。居住权同时也被国家所保障,部分地区有居住权的登记制度。如果要买卖、抵押具有居住权的房屋,那么需要事先说明该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或者买家也可以通过查询是否有居住权登记来明晰所有权的情况。

尽管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说,居住权更近似于一种感情保障。但是如果能够凭借着亲情来获得居住的权利,恐怕比法律意义上的保障要更近人情。然而,有时候亲属间的利益需要明确计算。就像那句话“亲兄弟明算账”,如果因害怕计算利益伤害感情,那么等到权利受损、对簿公堂的时候,恐怕亲情更会一去不复返。因此,以法律来保护亲情,是一种安全而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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