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南女子在酒店泡澡溺亡,家属起诉酒店索赔85万,法院判了

史家的霸唱 2022-09-24 21:12:07

人从出生那一刻起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其中生命权最为重要,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生命消亡,受害方自己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但近亲属可以代之,这种索赔十分常见,大致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当事人协商一致,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的;双方对赔偿责任各持己见,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的。后者自有法院根据认定事实和相关法条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支持或驳回,至于前者,责任方按约履行义务最好,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往往还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这类赔偿协议会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今天说到的就是这样一桩典型案例,2019年,云南女子入住酒店泡澡身亡,家属向酒店索赔85万,双方签订协议,事后却因为保险理赔引发了纠纷,事情经过具体是怎样的,这样的案件最终又会如何进行判决?

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25日,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某酒店发生顾客在水池溺水身亡事件,警方调查取证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溺亡者是61岁的李女士,李女士前一天与7名好友结伴游玩至此入住,当天下午与同伴相约一起到临河道的大浴池泡澡。

事发前李女士一切均如常,没有表现出任何的身体不适,浴池的水深为1.05米,水温也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按理李女士不应该溺水但意外就是在瞬间发生,同伴发现不对时李女士已经晕倒在浴池里,怎么呼唤都没动静,工作人员得知后赶来帮着急救并拨打了120。

后续的尸检鉴定结果排除了其他致死可能性,李女士符合溺亡,不具有脑梗、心梗突发性致死疾病,李女士父母双亡又是单身,丧葬索赔事宜都由唯一的儿子郎先生处理,在尸检鉴定前、事发一个星期后,郎先生便与涉事酒店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赔偿事宜的《协议书》。

因酒店方事先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李女士溺亡又发生在酒店的服务期间,双方约好签订协议后酒店方立即支付郎先生15万元用于尸检鉴定,若李女士不具有脑梗、心梗疾病,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酒店只需要额外赔偿郎先生5万;反过来,其应当依照前述保险约定的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配合办理保险理赔后将70万元一次支付给郎先生。

郎先生总计索赔85万元,15万元如约到手,尸检鉴定如常进行,确认了李女士非因疾病死亡,确系意外事故溺亡,原本赔偿可以顺利进行,但酒店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产生了纠纷,因此迟迟没有按协议约定赔偿郎先生剩余的70万,2020年郎先生将其告上了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就约定的赔偿事项反悔,主张李女士溺亡系自身原因与酒店无关,即使签了赔偿协议在先,酒店也无需担责;原告郎先生则拿出《协议书》,指明本协议约定若被告没有在期限内向其履行全部赔偿,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100万赔偿款,律师费等诉讼所需也由被告承担。

现因为被告的行为符合前述条件,郎先生主张3万元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给付,另外其不主张100万赔偿,仅要求让被告按约定补上剩余70万,以上基于酒店方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郎先生不是保险合同相对方,被告理应按协议书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而非顺序倒置。

律师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协议书》,合同本质上即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要判断被告方是否需要赔偿郎先生这70万,首先要确认协议书的效力。

协议书效力

涉案的《协议书》中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即郎先生主张的当酒店方不能如约赔偿剩余70万时,其有权要求对方一次性赔100万,本约定是否生效不仅要看条件的成就,更不能缺少必要的前提即协议本身合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当事双方在李女士入住酒店泡澡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基于第一项的前提,按照真实意思表述,签订协议书;约好的赔偿各事项均符合规定也于公序良俗无碍,应当认定有效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酒店方除非取得郎先生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否则不能擅自反悔变更解除。

赔偿义务的履行

结合在案事实可知《协议书》签订之后,酒店方仅仅向郎先生支付15万元,剩余70万理赔金并未到位,因此其赔偿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已经符合了前述“附条件支付100万”约定的生效条件,郎先生可以主张让被告赔一百万但其仅主张70万元,于法无碍,应当获得支持。

另外,郎先生还与被告约定了假若双方因赔偿起纠纷,郎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讼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酒店方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承担郎先生维权花费的3万元律师代理费,并赔偿因李女士意外溺水身亡,需要向其家属支付的剩余70万赔偿。

延伸总结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如立遗嘱)表示成立,也可以双方、多方,本案即属于双方的一致意思成立,在合法有效前提下,当事方是不能随意更改、反悔的,此次诉讼因李女士泡澡身亡而起,但诉讼重点并非侵权的责任,而是合同责任,遭遇侵权事件引发纠纷时,不要忘记通过法律实现救济。

(《案例 云南女子在酒店泡澡溺亡,家属起诉酒店索赔85万,法院判了》一文图片来自网络,仅配合叙事,与案无关;原创文章,抄袭转载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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