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原本是江苏省某镇某社区的居民,但因婚嫁户口都从该社区迁出。在张某甲的父母相继去世后,2005年,该社区收回了张某甲父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并将其重新发包给张某甲的堂兄张某乙经营,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2007年3月,张某甲离婚后,她的户口又迁回了该社区。然而,在2013年5月,张某乙夫妇将张某甲父母所建的房屋拆除。于是,张某甲和其他三位姐妹将张某乙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2015年12月,张某甲向某镇政府递交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其父母原宅基地、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并要求确认张某乙与该社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然而,在2017年3月,某镇政府对张某甲的确权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张某甲对此决定表示不服,并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已被该社区收回并发包给张某乙承包经营,因此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所以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张某甲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权利救济。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张某甲对此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但均未得到支持。随后,张某甲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因此终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是,某社区未经张某甲等法定继承人同意,以自然闭户处理收回案涉土地,这侵犯了张某甲等人的继承权。而且,张某甲户口迁回该社区后,作为村民亦应享有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某市人民检察院致函某镇人民政府,指出张某甲权益受到侵害客观存在,镇政府应重视张某甲合理诉求,处理好当事人房屋土地问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同时,向当地妇联通报该案情况,共同至某镇政府开展化解工作。镇政府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和妇联意见后,召集政法综治中心、某社区等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确定张某甲可凭村民资格,以拆迁安置价格购买一套安置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向张某甲说明重新建房已不现实,应尽早从诉累中解脱,开始新生活。最终在2022年10月11日,张某甲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检察监督申请。该案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