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岗和内退停薪留职人员职工来说,他们与原用人单位虽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无法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只要劳动者具备合法的劳动资格,并且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有关劳动待遇。
因此,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