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所以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没有争议。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且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属于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第(五)种情形,执行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有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后应当解除限高。理论上,被执行人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法定的消灭了,被执行人企业也不存在了,继续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措施已经缺乏事实依据。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消费源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被执行人因为进入破产程序而被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消费限制应当解除。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前,不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另一种观点是,破产后是否解除限高,需要达成一定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206号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才可以解除限高。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协调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22〕56号规定,法院可以暂时解除限高,时间不超过1个月。因此,破产后,法定代表人能否解除失信与限高,还需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具体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