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班或者空挂社保的情况,通常属于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劳动者确实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或者单位未履行相关手续而让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欺诈。在发生工伤时,由于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其承担的责任可能会受到影响。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因工受伤,但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其工伤赔偿请求可能会被驳回。此外,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劳动者的责任,例如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因此对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具体分析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阿宇整理了各地法院关于冒名顶替上班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及工伤处理的资料,具体如下:来源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假冒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冒用人的真实身份确定主体。来源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徐中法〔2019〕25号)
在职场上,顶替上班是指一些自由职业者或创业者利用他人的社保账户,达到获得社保保障的目的。通常,这些人并不会真正地在被顶替人的公司工作,而是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取社保保障。冒名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主要从用人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冒名替班的事实、替班的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有无对替班者进行考勤及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而对于空挂社保的情况,因空挂社保的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互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实质的用工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源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公民与法》2023年2月上(审判版))
冒名顶替上班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是一种法定义务。
基本身份信息比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具有识别劳动者的重要作用,劳动者应该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对员工的人职信息也负有审核的管理责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应以双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导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关系无效,如用人单位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劳动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不得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为由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但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不因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而受影响,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该部分工伤待遇。总之,冒名顶替上班或者空挂社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仅会影响到劳动者的个人信誉和职业发展,也会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建议广大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就业,避免采取不当手段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