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6月24日,苏北东台市某镇一家企业职工夏某,夜间家中突然死亡。夏某,女,51周岁,正常一人在家,老公常年在外打工,儿子为现役军人。
上午八点左右,企业发现夏某未来上班,便电话联系,结果无人接听,在多次联系不上后,企业只好派人前往其家中寻找。门关着,透过门窗发现,夏某常用的电瓶车就在屋里放着。于是企业在联系上夏某的哥哥后,“破门”而入。报了110,无他杀和自杀嫌疑;叫了120,也无生命迹象。
于是,有人试图以工亡转向问责企业,向当地从事二十多年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的笔者咨询。笔者深入调查后,做出了“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明确答复,并向死者亲属提供了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方式。结果,上级答复与笔者一致。
经调查,夏某是数年前来现企业上班的,该企业从未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便夏某在达到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其社保缴费未满15年,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仍在继续为其缴纳社保。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夏某的死亡不存在与工作有关的证据,所以没有认定为工亡的可能,没有追责企业的法律支撑,即便企业在其年满50周岁后不再为其缴纳社保,也没有理据追责企业。但,夏某亲属可以享受社保政策法规规定的所有待遇:丧葬费、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夏某医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等。
相关工亡及非工亡待遇标准图表
建议: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做好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的同时,做好政策待遇对象的服务工作,避免服务对象来回奔波。
乡镇便民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