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8章67条。研学了两遍后,禁不住拍案叫好。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即“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除了人们较长时期以来只重视村级农村集体组织,而淡化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错误认知;法律,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定性为“特别法人资格”,“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彻底解决了多年困扰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性质模糊问题。
也可以说,该法律更是指导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再延长30年”、“大稳定小调整”的有力法宝。
我们知道,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依法承包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等系列权利。但,近30年来,在农村人员发生极大变化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如何确定呢?让不少农村干部无所适从。
该法律如化雨春风,唤醒了农村干部认识的生机和活力。明确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同时,法律也明确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5种情形,即: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还针对普遍存在的成员“争议”,专门作出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法律涉及的其他具体内容不再概述了。
显而易见,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再延长30年”、“大稳定小调整”的重点范围应是,调增二轮土地承包30年期间新出生人口等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分配”,调减部分死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
愚见,农村基层干部应严肃认真研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分认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至关重要,务必提前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排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动态管理的电子文档。要知道,距离第二土地承包期满的2028年只有3年多时间,我们因准备不足,“临时抱佛脚”,做砸了事情,留下一地鸡毛的教训多不胜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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