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开始,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了。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依据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起,纳税人虚报专项附加扣除已入刑法。
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超过10万(数额较大)且占当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就会构成逃税罪,处理不当,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实践中,“逃税罪”长期以来是一个悬置罪名。在五年内“首两罚不刑”制度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前,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以及罚款,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大家应注意:虚报专项附加扣除,不仅可能触犯刑法,更可能会触犯征管法,从而被税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征管法规定,以及公开曝光的诸多典型案例来看:如果纳税人存在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行为,且经提醒督促拒不更正申报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进而被要求补税,缴纳滞纳金,以及缴纳少交税款0.5-5倍的罚款,并会影响纳税信用。
综合以上相关内容,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注意:在办理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以下4种行为,可不能再有了!
1、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比例进行超额、超比例填报
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是存在共同填报情形的。
大家在填报相关项目时,应注意与其他填报人(配偶、兄弟姐妹)做好沟通,切不可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额度、比例参考如下: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父母可选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各扣50%。
(2)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扣除,每人每月分摊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元。
如果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超额、超比例填报,会对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经提示提醒仍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会被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因此造成少交税款,还可能涉及《纳税记录》予以标注、滞纳金、罚款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2、“无中生有”式的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明明并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为了能够少交税或多退税,通过造假的方式虚假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比如,明明在工作的城市里有住房,却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明明父母都健在,却填了爷爷、奶奶的信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明明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支出并未达到相关标准,却填报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明明没有孩子,却弄来别人的身份信息,填报了子女教育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以上种种,造成少交税款的,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轻则被批评教育,外加补税+滞纳金,重则可能被立案稽查,定性为偷税,面临罚款。
另外,为了方便大家对照核查自己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我们将7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进行了梳理,参考如下:
3、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某证券公司员工罗某,为了申请退税,通过伪造国家医保平台截图、某某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证明的方式,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罗某上述伪造材料的行为,于是对其历年汇算申报展开了核查。最终,罗某承认了自己存在侥幸心理,轻信了所谓的“退税攻略”,伪造图片资料申请退税,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多部门信息共享、退税审核+事后抽查、税收大数据分析等机制和模式下,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已经行不通了,大家不要以身犯险。
4、不按规定留存证明材料,或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了就可以享受,但是纳税人需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还需留存相关资料5年备查。
如果在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也不能提供其他佐证资料的,将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留存备查资料参考如下: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