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

律函速递 2024-09-19 12:05:49

摘要:

《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至八条详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在出具律师函业务中的保密义务、委托合同签订要求、收费规定,以及承办律师对委托人陈述及证据材料的审查义务,确保律师函的合法性和严谨性,规范律师出具律师函的业务流程。

逐条解读:

第五条:保密义务

该条强调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办理律师函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披露或散布委托人或其他人的敏感信息。此条文是为了防范因信息泄露导致的法律风险,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六条:接受委托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出具律师函时,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

(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指派承办律师;

(二)承办律师应当认真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初步审核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三)法律服务合同条款应当包含委托人对其陈述事实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书面承诺,委托人拒绝作出承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对委托人坚持提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要求、主张,或者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五)不得为涉黑涉恶、“套路贷”等违法业务出具律师函。

这一条强化了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的谨慎义务,确保律师函的出具基于合法合理的委托。

第七条:收费规范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在收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此规定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合规、透明,避免出现不合理收费或非法收费现象。

第八条:审查与法律风险提示

承办律师必须认真听取委托人陈述,并审查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出具律师函的法律风险,并决定是否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需详细记录委托人的陈述、要求及主张,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同时律师应明确告知委托人提交材料的法律风险。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单独就出具律师函事宜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应当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此条确保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防止因委托人材料虚假或不合法而引发的法律后果。

结语:

《指引》第五至八条规范了保密义务、接受委托的条件、收费合规和审查义务,确保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操作中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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