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1

律函速递 2024-09-18 11:21:39

摘要:

2023年1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本文逐条解读第一至四条。

逐条解读: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本条明确制定《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出具律师函过程中的执业行为,确保律师函的质量并降低执业风险。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第二条:律师函的定义

本条规定了律师函的定义。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承办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第三方发出的专业法律文书。这表明律师函是委托法律服务的一部分,必须有明确的委托关系和法律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不宜使用律师函的情形

本条详细列出了律师函通常适用于的法律事务,包括:

(一)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交付财产,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二)代委托人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者改变原法律状态;

(三)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同时,列出了几种不适合使用律师函的情况:

(一)民事纠纷中涉及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变更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除刑事自诉、刑事和解等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之外其他情形;

(三)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有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诉、反映情况的,一般应当以其他公文方式处理。

这表明律师函的使用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的,不能在所有法律事务中使用,尤其是在涉及身份关系、刑事案件以及某些行政事务时,律师函不是合适的工具。

第四条:律师出具律师函时应遵守的原则

此条强调了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必须遵守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包括: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表达意见;

(二)准确运用法律语言,不得使用污辱、谩骂、攻击、恐吓等有悖律师基本职业素养或者不符合法律常识的词语,不得夸大法律后果;

(三)不得以律师函名义向政府部门进行举报施压,或者违规炒作案件;

(四)不得以向不特定对象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承揽业务。

这一条对律师出具律师函的内容和行为进行明确约束,确保律师函在内容上符合职业道德,不得借机制造影响或牟取利益。

结语:

《指引》前四条强调在出具律师函时的职业操守和合规性,确保作为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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