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时将罚役作为赎刑方式的一种,出现时间较早,经常用于工程或运输所需,或无经济能力的罪囚,使用较为广泛和频繁,直到后期逐渐被纳赎所取代。罚役不同于纳赎,在一次性足额缴纳即执行结束,其执行特点是时间维度较长,因此执行程序相对复杂,执行机关需对其执行进行长期性的监督和管理。
罚役赎刑的执行程序,一般是赎刑决定机关,将赎罪罪囚交由赎刑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依据判决,将罪囚拨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劳役,接受劳役的机关,同执行机关一同对罚役进行管理监督,罪囚劳役至指定日期,或运送了足额的物料后,相应机关回文并把罪囚送到执行机关,赎刑执行机关结案或做其他发落,整个罚役赎刑的执行程序就到此结束。
地方的罚役赎刑的执行程序,与中央一至,都是由接受罚役的机关监督罚役的执行,罪犯期满完成劳役后,该机关将执行情况,报送至赎刑执行机关,经赎刑执行机关审查计算后,如果执行机关也是该案件的赎刑决定机关,则执行机关直接结案,如果不是,执行机关还需上报至决定机关核查后结案。
纳赎主要是通过缴纳米、谷、马匹、草料等朝廷需要的物料,或是纳钱钞、银两等金钱。相比罚役的方式而言,纳赎是以数量而非时长来计算,因此在纳赎得到顺利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时间更短。但对于纳赎地点较远的执行,难度往往更大。
在实践中纳赎的执行,往往受到赎物的运输情况,和赎罪罪囚的经济能力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纳赎的执行期间也被拉长。譬如:因为各地或边疆粮食供应紧张,而颁行了纳米赎罪则例,赎刑决定机关按照则例的规定令,赎罪罪囚前往纳米,该地点一般与罪囚羁押地有着一定的距离。
在地方纳米谷赎罪的罪囚,所在官司定罪囚去往缺粮的地方缴纳粮食,负责收取粮食的机关等罪囚足额上纳后,将罪囚及缴纳凭证一同送回执行机关,然后执行机关释放罪囚或各依身份发落,并将执行情况上报赎刑决定机关后结案。
对于处笞杖之刑的罪犯,州、县有权直接决定其赎刑,州、县决定罪囚的赎刑后,指定当地仓库收取谷物,县机关立簿,一式两份,一份存县备查,一份交由斗级即仓库管理人员,先在县簿上记录并订立案号后,发犯人去往仓库赎谷,仓库收到赎谷后记录下来,给予犯收票,证明犯人已经完成缴纳,犯人回到州县司法机关后,据此收票结案。
在中央,罪囚由刑部羁押,根据赎刑决定机关判决,纳赎如果为大米粮食,刑部作为赎刑执行机关,会根据赎刑则例的规定,或户部呈报的建议,指定罪犯将赎物缴纳至特定地点,待该地点工作人员或户部收到足额的赎物后,将执行情况报送刑部后结案。若是其他赎物,则由相应的机关与刑部配合交接,完成纳赎的执行。
在罪囚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及时缴纳赎物的情况下,赎刑通常就可以得到快速的执行。但是实际中还存在很多罪囚,由于没有能力赎罪而被长期羁押的现象,这主要是在审判中,法官审查不实或是犯人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导致的。
被羁押的犯人大多因为无力纳赎,或是本来以为典当家中财产能够纳赎,但是后来却达不到数额要求的,四处筹措也没办法完成纳赎的犯人,可见在当时无力纳赎,并采取羁押的情况非常的普遍。对于经审查完全没有经济能力纳赎的人,力不能纳米者,以律问断。通常就是依律决断。
在纳赎执行不顺利的情况下,执行机关还有采取担保和追监的方式,对确难以立即全额缴纳赎物的罪犯进行催缴。担保是指罪囚通过担保人,对其纳赎进行担保后,可以不被羁押,《明世宗实录》中有过记载:男子徒罪以上,或赃数太多及妇人重刑、逃脱者许囚禁,其余罪可收赎,听令保外自便。
可见明朝后期为宽恤抚民,对犯徒罪以上的男子、赃数太多的罪犯、处以重刑的妇人,以及逃脱者以外的其他可以收赎的罪犯,可以采取听令保外的做法,这样有利于罪犯去筹措纳赎钱物。
赎重者,需谨慎看管罪囚,此类罪犯通常赎金很高,也难以找到愿意承担责任的担保人,而对于刑罚较轻的罪囚,赎物和赎金的负担较小,故采取担保措施更有利于赎刑的执行,同时以防止办案人员借机勒索。
如果罪犯在担保期限内,没有足额缴纳赎物,这种情况赎刑执行机关,会采用追比的方式对罪犯进行催缴。负责追比的差役也要承担责任,追纸赎三限不完者,先令赔完,以此来督促差役对该赎犯人进行严厉的追比。在担保和追比都无法达到效果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就会采用监追的强制措施,羁押罪犯并施以惩戒,催促其完全纳赎。
成化十五年颁行的运砖运灰炭等项囚犯,无力监追半年之上未完者,改拟做工例中也谈到,贵州清吏司问拟罪囚运水和炭,但罪囚因家道贫难,无力运纳转发南城兵马指挥司监追杖并,经今七个月,不能完纳。在监患病,日逐乞食过日。监追和追比更为严厉,不但剥夺人的自由,而且还会动用一定的惩罚手段,比如此例中,对于不能完纳的罪囚就实行了杖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