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一般为:
法院
原告
被告
这三方必然都存在。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裁判人。
在立案以前,法院什么都不知道。
法院不会偏向被告,
也不会偏向原告。
原告的主张是什么?
估计是退还彩礼。
法院立案以后,会通知被告应诉。
原告立案时,应该就提交了证据。
被告呢?
是开庭审理时提交证据,还是开庭以前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
看来,
被告是在案件受理后,向法院提交了退回中介机构的证据。
法院接到这个证据,应该做什么呢?
1、调解。
大致意思是,你看对方都退给中介机构了。你去取回来怎么样?
如果原告拒绝调解。
那就开庭审理。
2、开庭。
判决女方退回彩礼。
3、女方怎么退回,那属于执行的问题。
现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全部请求。
意思是不退回彩礼了?
我现在非常奇怪,
法院为什么要再次告知当事人?
“再次告知”?
第一次是中介机构
再次是法院。
你们是一伙的?
怎么会是“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