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拒绝镇干部前男友发生关系被打伤,官方通报为何不起诉

珊珊有度 2024-08-08 16:26:56

日前,山东省威海市刘某某反映,其和崮山镇人大副主席唐某某分手后,在车内拒绝唐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挥拳打伤。警方立为故意伤害案处理,但当地检方决定不起诉。

8月7日,威海市环翠区联合调查组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称,经调查查明:唐某某,男,1976年生,中共党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人大原副主席;刘某某,女,1982年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工作部工作人员。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该案发生在2023年。当年6月9日,唐某某、刘某某相约见面,因情感纠葛在唐某某车内发生冲突,刘某某面部受伤,不存在唐某某违背刘某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6月11日,两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唐某某向刘某某支付1万元、双方断绝所有关系,刘某某收到1万元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唐某某殴打。

经鉴定,刘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后威海市环翠区公安分局以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环翠区检察院受理后,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讯问唐某某,听取刘某某意见,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就伤情成因组织法医和医疗专家分析论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认为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唐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全面调查并结合在案证据,联合调查组认为,关于伤情成因,刘某某称是唐某某用拳故意殴打所致,唐某某辩解是用胳膊抵挡刘某某抓挠时碰到刘某某眼镜所致,现有证据因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方侦查取证,没有获取到视频监控、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唐某某作为党员干部,违反生活纪律和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刘某某作为公职人员,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刘某某政务撤职处分。

律师解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钟磊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本案公安机关以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检察机关就伤情成因组织法医和医疗专家分析论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后,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该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已经非常慎重。

钟磊律师认为,刘某某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本案是否存在涉嫌强奸未遂的情形亦受关注。司法机关应该回应这种关切,说明为何认定“不存在唐某某违背刘某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钟磊律师说,司法实践中,因为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双方在隐蔽空间内发生的客观事实往往只靠双方的笔录,并且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一般是倾向于保护受害女性的权益。但本案因男女双方有情感纠葛,两人也多次发生过关系,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案发当时的环境,案发前后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以及是否有行车记录仪摄录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分别审查男女双方笔录的真实性。如果只是因女方一方控告性侵或者因舆论原因,对案件错误定性,也不符合广大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告诉“法度law”,双方就刘某某伤情成因各执一词,因案发地在车内,缺少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女方伤情的原因确实难以认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唐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李维律师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因此,如果刘某某对检察院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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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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