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的保障下,劳动者的离职权得到了充分保障。然而,对于特定的国有企业中特定的管理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与普通员工不同,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公职人员的属性,并被作为《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因此,这些员工在接受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能自由行使离职权,公司有权拒绝此类员工在调查期间的离职申请。
在实际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立案调查的主体是否属于监察机关,员工是否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是否应适用《政务处分法》中关于限制离职权的条款。对于企业合规而言,必须在相关节点核查立案调查的主体是否具有监察机关的职责,并核实员工是否具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同时,企业应明确告知员工拒绝其离职申请的理由。
以上是对特定国有企业中特定管理人员离职权的一些说明。请注意,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企业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