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强房产“花样诉讼”,合法判决难生效?

百盛苑 2020-08-06 14:31:13

近日,我们从网上发现多封实名举报信,材料反映内容为郑州市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诉讼,导致合法判决无法生效一事。以下为反映材料内容:

实名情况反映

反映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0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任公司董事长。

被反映人:1、吴士军,男,汉族,1985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何集村山洼组。

2、郑州市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奇,总经理。

请求事项:

反映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与吴士军、郑州市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我司承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各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处理,还我们一个公道。

反映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郑州建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准备开发建设珍景小区1号楼。

2008年12月,郑州建强公司与反映人中建七局上海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于开发商拖欠施工价款,施工企业被迫停止施工。

2013年6月,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郭文奇向施工企业中建七局上海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以每平方米3700元的价格将房屋第21层、22层抵偿给中建七局上海公司。

由于珍景小区是在二七区长江路办事处孙八寨村集体土地上搞开发,该项目没有取得政府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因此,开发商不能在银行获得贷款。为了获取建设资金,开发商就在社会上大举融资。

截止2014年6月,开发商借案外人王成新将近2000万元;开发商没钱偿还王成新借款,就与王成新协商,将房屋抵债给王成新;抵债的房屋中包括已经抵偿给反映人的21层、22层房屋。

2016年8月,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郭文奇向案外人王成新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证明涉案房屋第21层、第22层出卖给了王成新,王成新是21层、22层的房屋所有权人。

2017年6月,案外人王成新企图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反映人的工作人员赵永浩阻止王成新进行装修,王成新在二七区法院起诉了赵永浩。案件开庭以后,王成新自认打不赢官司,法院让他撤回了起诉,有法院判决为证。

王成新的诉讼,可以说明三个问题:一是反映人中建七局在2017年6月以前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占有和管理;二是2017年6月以后案外人王成新以装修的方式企图对涉案房屋实施占有;三是吴士军在2017年6月没有出现在王成新的装修现场,吴士军没有阻挡王成新的房屋占有企图,吴士军在2017年6月前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有效占有。

开发商以房抵债给王成新失败后,在2019年又将涉案房屋拆分成二十多户,将涉案房屋抵偿给二十多户债权人(吴士军是债权人之一)。在此轮操作中,开发商吸取王成新案件的教训,让所谓购房业主先不去占有房屋,而是让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先让法院出具调解书,然后拿着法院调解书去实现房屋占有。

当众多债权人拿着法院调解书要求占有房屋时,反映人才知道自己权利被开发商出卖了,反映人才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了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调解书。然而建强公司郭文奇与吴士军申诉至省高院后,省高院居然不认同一审二审结果,要求发回郑州中院重审。我们对于这一裁定结果,真是无法理解和认同。

建强公司郭文奇的行为纯属混淆事实、颠倒黑白。事后,据说郭文奇等人多次扬言,“我们省高法有关系,上面有人,你咋告都没有用”、“法院里面办案的都是自己人,我们想咋判就咋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治健全的今天,他们居然还如此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到底是谁为他们充当“保护伞”?难道真的是“大树底下好乘凉”吗?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终究会来到!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尽快落实该案件,还我们一个公平正义。

将持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并将相关材料呈递给有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情况,依法办理,给受害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反映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景珍小区项目部

2020年8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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