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经新闻》因用新闻报道牟利被警告、罚款

百盛苑 2019-12-03 16:20:43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 第2号〕

《中国产经新闻》报社: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利用出版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5月17日,《中国产经新闻》发表题为《汉德森大起底:刚获直销牌照就被举报违规》的新闻报道。其后,报道所涉及的汉德森日用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有关人员通过该篇报道作者崔斌伟,找到你报社编委秦湘尧。该公司人员表示希望消除影响、不开展后续报道,秦湘尧称需“集体决议”,将该公司人员介绍给负责报社广告业务的郎万彬。经该公司人员与郎万彬反复沟通,郎万彬让该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以签署广告合同的形式,支持报社摄影大赛或其他名义的活动。经向该公司了解,其最终未向报社付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中国产经新闻》题为《汉德森大起底:刚获直销牌照就被举报违规》的新闻报道,本机关对崔斌伟、秦湘尧、郎万彬的调查询问笔录,秦湘尧、郎万彬与有关人员会谈录音U盘、录音文字稿等。

2018年10月2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8年 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利用出版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利用出版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相关问题。你单位须在接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码0000001800819520,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18年12月24日

来源:《中国记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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