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不少农村乡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一些政策安置对象进行了安置;同时,对一些年轻的退役士官等也根据要求加强了培养,如,在镇部门安排个岗位的同时,还在某村任书记助理或主任助理。不过,令人难解的是,一两年后,有的乡镇在有关力量的作用下,竟然直接将在村“挂职”人员直接安排为村要职,甚至通过周密细致的工作,让其跨村担任村书记主任之职。
这里简述一个亲历的事实。某镇在短时间内发现一退役士官难以履行书记之职后,又不得不重新考虑,竟然征求“个人”意见,换个他熟悉村干部的村继续担任一把手。结果呢,只能借助“一把手”职务,分配他人做事,至于怎么做,也是别人做主,可以不需花钱做的事,花钱,需花小钱的做的事,花大钱,做成事了再到领导那摆功。加之时常跑跑上级人际关系,一段时间后,上级领导似乎也不好不认可其胜任了。
事实上,这类不熟悉任职地实情,缺少具体农村工作实践和适用政策法规常识,以做官为目的人,是不可能有效践行为民服务、振兴乡村的。在他们看来,所谓农村工作就是完成上面布置的作业,至于,有什么后遗症,针对任职镇村实际,缺什么补什么的工作,根本不在其思考研究的范围,留下一地鸡毛走人的,也不乏其人。
在职场中,我们不难能看到一些政策安置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就被升职,或被安排到要职岗位的现象。这种现象看似有政策依据,实则上是在违背政策,违背事业至上的用人原则,在诸多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单位要职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这些职位通常对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有着基本乃至较高的要求。如果将这些职位作为政策安置、照顾就业的岗位,极大可能会导致不具备相关能力的人员占据要职,影响单位的整体运作和发展。
其次,这种做法可能会打击单位内部实力人员的积极性。当大家发现一些重要职位并非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而是通过政策安置或关系安排时,他们会感到不公和失望,从而影响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建立公平的招聘、竞争机制:确保所有职位的选拔都基于能力和素质,而非其他因素。
2、 提供培训和非要职的实职锻炼机会:对于政策安置人员及照顾就业的年轻同志,可以提供相应的培训,给予非要职岗位实职的锻炼机会,帮助他们提升能力,切不可为了培养升职而践行形式主义的挂职。
3、 制定合理的政策: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员工的权益,避免将单位要职简单地作为政策安置的手段。
总之,单位要职应根据能力和素质来选拔,农村基层要职更具有挑战性,不可直接作为政策安置人员的就业岗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同时激发内部同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