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党政府举办法官训练的起因和作用
蒋介石掌握国家政权后,为了迎合帝国主义巩固反动统治的需要,他们把司法鼓吹成超政治的,说要在全国普设法院,推行“法治”。其时,感到北洋政府留下来的法官人数太少,要普设法院,不敷调配,培养司法人员,便成为当时司法行政上当务之急。时任司法行政部长的魏道明、政务次长朱履和及常务次长谢瀛洲都是留法出身,捧王宠惠为头儿,结成“法国派”。为了扩张他们把持的司法界的势力和地位,在“推行法治”、普设法院、“培养”司法新进的幌子下,于一九二九年成立了法官训练所。“司法独立”从来就是蒋政权的骗人鬼话,蒋介石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得逞后,就成立了血腥镇压革命志士的所谓军事法庭,后又改称特种刑事法庭。特刑庭裁撤后,又变本加厉地建立了一系列的特务组织,以各种方式渗透进司法界,步步严格控制,使之成为蒋介石 独裁统治的得力 工具。“司法党化”实际上早已开始。所谓培养司法“人才”的法官训练所,随后亦就被CC集团所利用,成为训练中统特务渗透司法的主要基地了。
这个法官训练所,在一九二九年创办于南京,一九四四年终结于重庆,前后一共办了“正规”训练九期,短期调训六批。第一届是所谓法国派主持的;第二届是法国派开办,由英美派作结束的;第三届是英美派主办的。在一至三届训练时期,机构名称是“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虽隶属于司法行政部,往来行文则用公函,颇有平行机构的味道。自第四届至第九届和短期训练六批,都是CC集团主办的,机构改称“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形式上是升格了,但实权反正都是操在CC的 手中。统计受训人数:一至三届约共四百三十余名,四至九届约共一千名左右,短期训练六批,共约六百余名。
抗战胜利后,CC系曾另成立“中央政治学校附设法官训练班”,但仅昙花一现,办过两期,就随着国民党的覆灭而告收场。
以下按各个不同时期分为几个部分来写,并略述其他若干情况。
(二)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
第一届训练
第一届参加受训人员,是司法行政部以招考学员方式吸收的。招收对象是:曾在国内外大专学校修习法律或政治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一九二九年二月间,在部长魏道明主持下举行了入学考试,录取的名额为一百四十名,于同年三月开始训练,称为第一届。
首任该所所长谢瀛洲,教务主任苏希洵,所址设在南京汉西门直街。谢瀛洲字仙庭,广东从化人,留法归国后,曾任广东省立法政专门学校校长、国立广东大学校长、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第一届训练时间定为一年半,分为三个学期,学期试验与毕业试验均由司法行政部主持。受训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以部令分发各省地方法院充当学习推事或学习检察官,这又称在职学习,规定期限一年,月给生活津贴七十元至九十元。学习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检察职权.须由所在地的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指定资深法官为之具体指导,凡是学习法官所经手的诉讼案件,及其所拟裁判书之类,统须经过指导法官复核,指导法官有权而且有责任作必要之修正,然后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在职学习一年期满之时,又须检送学习成绩,即本人平时所拟的公牍,包括判决、裁定、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等,报由该管高等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核转司法行政部,交付法官成绩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被认为合格者,升充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月给生活津贴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遇有法官出缺,按“轮补办法”叙补后,才算完成法官资格。经审查被认为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延长其学习期限一年:如再经审查仍不合格者,即依章撤销其学习法官的资格。而事实上,通过二次审查才合格者是极少数,被撤销资格是从来没有过的。
第二届训练
法官训练所创办时,考试院尚未成立。一九三〇年九月,第一届训练结业分发完毕时,魏道明已调充南京市市长,司法行政部部务由政务次长朱履和代理,他与常务次长谢瀛洲决定要举行第二届入学考试。而考试院已于一九三〇年一月六日成立,认为司法行政部侵越考试权,提出争议。因为法官训练所学员受训期满即派充学习法官,就与考试院的高等考试司法官初试及格的资格相等。司法行政当局借口司法方面需材孔亟,高考既不能及时举行,只好变通办理。这就构成了所谓“权限争议”。争议结果,由考试院主持考试,录取后仍送该所受训。考试院算维持了考试权统一的体统,司法行政部亦仍然是满足了所谓需材孔亟的要求。根据这一争议的结果,蒋记国民政府即于一九三〇年十月公布了“法官初试暂行条例”,是年十一月上旬,就由考试院举行了司法官考试,录取了一百五十二名,我也是被录取者之一。录取后,由考试院于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列册咨送司法行政部,送入法官训练所训练,称为第二届。
训练期限仍为一年半,学期试验与毕业考试均由考试院派员会同司法行政部主持,结业成绩在七十分以上者为合格,也就取得了高等考试司法官“再试”及格的资格,由考试院授予证书,毋庸再经过在职学习,就可补授法官的正缺了。因各省司法机构一时没有许多正缺可补,故由司法行政部分发各省先充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月支生活津贴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但可与原有正缺法官同样独立行使“职权”,遇缺尽先递补。初补缺时,叙荐任十一级俸(每月二百元),以后按资逐级晋叙。
第二届训练开始于一九三〇年十二月,所址设在南京朱状元巷,所长、教务主任仍由谢瀛洲和苏希洵担任。一九三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胡汉民因反对召开“国民会议”,被蒋介石软禁在汤山,五月间“国民会议”闭幕后,宁粤分裂,在南京的粤系人物都跑回广州去,那时的国民政府文官长古应芬亦拂袖离京。谢瀛洲原与古应芬有密切关系,因之他和苏希洵亦不安于位,同时弃职而走。时值暑假,受训人员被派到各地实习,我们实习一个月期满回所时,汪精卫已坐上了行政院长的交椅,司法行政部亦改隶于行政院,部长已是罗文幹,政务次长是何世桢,常务次长是郑天锡,这三个人都是留学英美出身,因此当时司法界继法国派之后又有英美派之称。何世桢未到职,同年(一九三一)七月十二日,改任郑天锡为该部政务次长,石志泉为常务次长,原有法国派在司法界的权位,遂为英美派所取代。石系留日出身,罗在北洋政府做司法总长时,石做次长,两个人是老搭档。罗文幹于上台之日,即自兼法官训练所所长,教务主任一职另聘董康担任。
罗文幹字钧任,番禺人,英国牛津大学毕业,在伦敦燕拿法律专门学校当过讲师,归国后,清廷授以法政科进士,曾任广东司法司长,总检察长,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司法总长,财政总长。董康字绶经,武进人,光绪己丑科进士,当过刑部主事,大理院院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当年国民党司法界的一些高级人物对董康都非常尊重,因为这些人物,大多数是北洋旧人。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时,王宠惠颇不高兴,负气出国后,由副院长晋升院长的居正,为了示好于北洋旧人,亦给董康一个司法院顾问的名义,以示推崇。其时董曾一度应日本法学界之聘,去东京主讲中国古代刑法,回国后,司法界的一些上层人士,更为吹捧,誉为法界“圣人”,因之参加法官训练所第二届受训的人,莫不以出其门墙为荣。董家住上海西摩路慈惠里十三号,每月只来南京一次,每次只在所里停留数日,对所里日常事务从不过问,坐享高俸(由教务主任而为所长,俸给七百元,兼司法院顾问车马费三百元)。罗文幹自己倒兴致勃勃,经常以兼所长身份亲临主持所务,有时还集合学员讲讲话,常借此宣扬英国的“法治”精神,主张以英为师,并说法官不应参加任何党派,置身于政党政争之外,以保持司法的“超然”地位。这时正是国民党CC集团酝酿“司法党化”的初期,尚未正式开展,罗之一再强调司法超党派,正是有所为而发,因罗是反对“司法党化”的。在第二届受训人员一百五十名中,在考取以前参加国民党的只有十余人,自入所受训后,据谢瀛洲说,接到国民党中央党部通知,所有参加受训的非国民党人员,均须按照“预备党员条例”集体申请入党,规定预备期限二年,经过测验后转正。由于受训学员都受有资产阶级“法治”观念的影响,对参加政党都感淡漠,因此所里虽有国民党区分部的组织,原不起什么作用,而自罗文幹接兼所长后,就更形同虚设了。
我们在受训期内,经过了“九一八”和“一二八”事变,蒋介石为了进一步投靠英美帝国主义,又以罗文幹接替王正廷兼任了外交部部长。一九三二年六月,第二届训练期满,经考试院派来王用宾、余井塘、饶炎等三人会同主持考试,结束后,就由司法行政部给我们分配工作。罗文幹斯时虽兼长外交,事情很忙,仍然亲临主持,并分别召见受训人员,每人交谈十分钟,以示其“眷顾门墙桃李”的一套。个别谈话完毕,即举行联欢会,他又在会上作训话,宣称做法官要“不畏权势”,“不受请托”。又鼓吹世界上司法工作做得最好的要算英国,英人尊重司法裁判,犹如尊重上帝圣谕一样。还恭维英国法官能够做到裁判公正,要我们把英国法官作为学习的榜样。在部派命令分发的同时,各发给《同年录》、《法官服务通令辑要》各一册。“服务通令辑要”的主要内容,就是罗文幹接任司法行政部部长以来的一些官样文章式的历次通令。
第三届训练
罗文幹身兼司法、外交两部部长,更欲乘机广植势力,乃于第二届训练结束之时,决定继续举办法官训练,报经行政院院长汪精卫同意,以行政院院令公布了“修正法官训练所章程”,要考试院再举行司法官考试,送所训练。考试院为了举行这次司法官考试,又报请国民政府于一九三二年八月公布“修正法官初试暂行条例”,该条例末条规定“考试完竣之日,本条例即行废止”。因那时各种高等考试条例均已公布在先,这次修正的暂行条例明明是重复的。这也是反动政府因人立法的事例之一。该条例公布后,国民政府即于同年九月十日特派罗文幹为典试委员会委员长,简派董康、郑天锡、石志泉、夏勤、谢瀛洲、史尚宽、饶炎、王用宾为典试委员。这次考试,名义上归考试院举办,实际上是罗文幹作主,录取名额为一百六十余名,由考试院册送该所训练,称为第三届。
第三届受训期限也是一年半,办法与第二届完全相同,所址亦在原地。罗文幹身兼两部长,对所长已疲于兼任,遂聘董康担任所长,教务主任则另请司法院首席参事潘恩培接替,以责专成。但董仍是在上海的时间多,所内一切事务,实际上是由潘恩培当家作主。
一九三四年春。罗文幹卸去司法行政部部长职务,专长外交,司法行政部又改隶于司法院,院长居正,兼任该部部长,以谢冠生为政务次长,潘恩培为常务次长,法官训练所所长仍是董康,教务主任仍由潘恩培兼任,都到第三届训练结束为止。先是,国民党CC集团所提出的“司法党化”,曾引起了蒋的内部一番争论,但“司法党化”是蒋介石政权法西斯化的必要措施,势在必行。盖所谓“司法党化”,揭穿说就是要使党棍特务渗透法曹。当时的司法院院长居正原系蒋介石掌中傀儡,自亦趋势附和,另有一些攀附CC以图升官发财者如王用宾、焦易堂之流,更出面摇旗呐喊,说“司法党化”是孙中山遗教“以党治国”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敢于持反对意见者,只有罗文幹等少数人。
(三)司法院法官训练所
CC要把党棍特务渗进司法界,目的是为了加强极权主义的法西斯统治,通过法官训练,给特务披上法官的外衣,借以掩护特务的罪恶活动。让居正兼任司法行政部长,原是CC集团的一种权宜之计,利用他作为暂时的过渡,因为在当时CC集团中尚无具备较高资格和较大声望的司法骨干。当该所第三届训练结束,董康就被免去所长的职务,接手的乃是CC中坚分子洪兰友。洪为江都(扬州)人,上海震旦大学法律系毕业,当过律师,宁汉合流时,充当国民党南京市党部秘书,钻进CC集团,调到中央党部工作,被提为中央委员。CC集团为了培养他作为渗透司法的骨干,曾派他赴英国考察司法,他在英伦混了一年光景,算镀了金,CC集团就放出这张牌,接充了法官训练所所长,据有了司法界的一个主要部门。
一九三四年四月发表洪兰友担任所长的同时,该所即改隶于司法院直属,成为司法行政部的平行机构。王用宾因拥护“司法党化”有功,于一九三五年被提拔为司法行政部部长,焦易堂亦以同样原因当上了最高法院院长(一九三五年七月间发表).王用宾虽搭上了CC帮伙,究非CC嫡系,所以虽任以部长之职,但并不十分信用,特别是为了切实控制全国司法人事,乃以另一个CC中坚分子洪陆东为该部政务次长。这样,法官训练与任免之权,统被CC所掌握了。洪兰友接任所长后,即在南京鼓楼附近兴建了相当规模的新厦,作为永久所址。原来法官训练所的编制,专职人员不多,只有教务员一人,事务员二人,传达一人,公役数人,不设门警,在期考或者毕业考试以及其他临时性事务较忙时,由司法行政部指职员到所里帮忙。洪兰发讲究排场,扩大专职人员编制,分设教务、总务、秘书三处,教务主任苏某(忘其名),总务主任罗惠濂,均以简任待遇,都是国民党中央党部调来的同伙,并系曾同时赴英考察者。秘书处不设主任,秘书韩家祥,浙江富阳人,浙江法政专门学校毕业(与我同学,且有友谊),擅长文牍和诗词。教务主任下面置教务员若干人,总务主任下面置事务员若干人,公丁名额增多,门外设起岗亭,昼夜有门警守卫,俨然是个大街门了。
第四届训练
CC既把持了法官训练所,于一九三四年某月即举行“党务人员从事司法考试”,借此把大批的CC骨干分子塞进司法部门。国民党中央党部举行的这种特殊考试,曾由考试院“承认”它与高等考试具有同等的资格。这批人中也有些是大专学校法律系或政治系毕业的,人数约二百名左右,一律送入法官训练所训练。洪兰友妄图笼络过去参加一至三届受训者一起纳入CC派的圈子。故仍把这批训练称为第四届,以资衔接。
旧司法界素重资历和声望,洪兰友名不见经传,突然跃居主持全国法官训练的地位,当时在法界内部有很多人不服气。这情况,洪兰友自己也知道,所以他上台后,对居正和某些所谓“耆宿”力献殷勤;对各省现职司法人员亦装做谦恭姿态。他曾经普遍地向各省在职的一至三届受过训的人通函问候,称他们为“老学长”,自称“学弟”,措词非常客气,凡遇这些人从外省晋京时,也招待得很周到。
第四届训练期限,亦为一年半,训练期满由司法院派员会同该所所长主持毕业考试,发给毕业证书,开列名册,咨由司法行政部派到各地方法院任正缺推事或正缺检察官。其在无缺可补之院,先以额外正缺待遇。所谓“额外”,即在法院预算编制之外,但一律支给荐任十一级薪俸,每月二百元。日后仍与其他正缺法官同样按年资晋级,毋庸经过候补一关。因此,这批党棍特务所受到的物质待遇,显然比之二、三两届由考试出身者格外优厚。二、三两届原则上都要先充候补,候补法官在未补缺之前,一般只能月领生活津贴一百元。而候补又无定期,若在上级没有靠山,往往候补三、五年之后始得补缺,甚至有候补十年以上者。由于前后待遇两歧,利害冲突,这也是后来出现两派对立的一个因素。非CC派与CC派在同一地区工作时,往往互相倾轧,前者捧谢瀛洲为头儿。
说到考试制度,原本是蒋政权要弄的一种政治骗术,亦是反动统治时期一些失业失意的知识分子进身的一条途径。自洪兰友接手法官训练任务之后,考试院在日寇侵华以前所举行的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一类,录取名额寥寥无几,只是点缀一下场面而已,亦不再咨送法官训练所受训,概由司法行政部分发各地方法院充当学习推事或学习检察官。其学习期限、薪俸待遇、晋升规定等已如前述,需补充的只是,学习法官“再试”考试如果仍不合格,被撤销资格后,“初试”及格证书依然有效。可以请领律师证书,执行律师业务。
这样一来,通过高考而营求仕进的人,在CC集团的压制下,就出路不大了。
第五届训练
第四届训练,以及六批现职司法人员调训(关于调训概况,后面另有纪述)在南京先后办理结束,适值日寇全面发动侵华战争,南京弃守,该所亦即西迁重庆郊外,续分期举办训练,到一九四四年该所关门为止,一直是洪兰友担任所长。
在日寇侵华战争期间,蒋介石消极抗战,积极反共,司法必然要与政治配合,该所训练计划亦随之改变。第五届训练是在重庆开始的。当时由洪陆东代理司法行政部部务,到训练期满分发工作时,谢冠生已接任部长。当时从沦陷区逃往后方的国民党党务人员,大专毕业的人数不多,开班训练不无困难,因此洪兰友又想出拼凑办法,对于那时参加考试院举行的高考司法官初试及格人员,亦吸收入所,跟党务人员一起参加第五届受训。其训练办法与训练期满后的任用和待遇,与第四届完全相同。那些高考及格者,通过训练,大都成了CC派的 特务骨干,如做过武汉高等特刑庭庭长的王昌华,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官朱士烈,汉阳地方法院院长刘梦庚,汉口地方法院检察官吕之英,浙江高等特刑庭庭长王家楣,就是高考及格并参加第五届特务训练的人。朱士烈和刘梦庚依靠CC的背景,还当了“国大代表”。
第六届至第九届训练
蒋是从一九四〇年开始,一面与日寇加紧勾搭,一面掀起了几次反共高潮,除向解放区发动军事侵犯外,同时在蒋管区加强了种种反共措施,施行“防止异党活动办法”,“非常时期取缔集会办法”,并修改了“出版法”等等。司法界的CC派洪兰友、洪陆东与法国派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通力合作,积极进行反共部署。在一九三九年第五届训练结束之时,即加紧搜罗反共的爪牙,因而自第六届到第九届的受训人员,来源更为复杂。这些人中,有的原系中统特务人员,他们依照“党务人员从事司法条例”参加受训;有的当过军法官,他们是依照“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参加受训;还有文化界的流氓(如第六届的张炳钧,河北人,曾充天津益世报记者)、革命叛徒(如第七届的季惠嘉,无锡人)以及兵痞出身的人。
由于第六届至第九届的受训人员,大多数没有看过“六法全书”,所以规定训练期间为二年。由于举办这几批训练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反共的需要,所以在受训期间都给生活津贴(或向原机关支领原薪);而在训练期满后的使用和待遇,亦与历届不同。除其中少数人系经高考录取,仍以正缺推检任用外,都派到各省充当“战区检察官”。战区检察官在一省范围内可以流动行使“职权”,其常驻地点原则上规定由高院首席检察官予以安排,但事实上都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意见,他们要到什么法院就可以驻在什么地方。他们披上法官外衣,可以接受驻在地的首席检察官的分配,分做一点通常压迫欺骗人民的“检察事务”,这不过是一种掩护的方式,其主要任务是所谓“锄奸肃反”。战区检察官既有公开的作为掩护手段的通常司法“业务”,又有秘密的特务系统的活动,所以他们的上级垂直领导关系有双重,主要是受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特务头子的直接领导。因为他们以搞“锄奸肃反”为主,其次是受当地法院首席检察官的所谓监督,因此他们亦分办一点通常统治人民的检察事务。此外,还有一重间接的领导,领导人就是他们的“老师”洪兰友。洪兰友以同学会会长身份经常同这批门生通讯联系,给他们鼓劲打气,教训他们“效忠党国”;而这批门生遇有个人利害问题,如要求晋级加俸或调动地区等事,亦往往通过洪兰友,由洪出面帮他们向司法行政部提出,尽可能满足他们的欲望。至于在横线方面的相互关系,战区检察官不仅与国民党者省省党部的“调查统计室”取得紧带联系,且与当地军绕特务机关互通声气。他们每人都身带手枪和证明特殊身份凭以两度军警、协缉“人狙”的“深司”(形式与法官的“指挥证”相似)。他们侦讯特种案件,往往在省党部调统室、宪兵队和警察局里而秘密进行,局外人无从了解。但其直接受国民党中央调流局的领导,则又是半公开的。抗战后期,亦即几次反共高潮的时期,中统特务头子徐恩曾常以交通部次长身份借视察交通为名,亲到各地指导特务工作。
抗战胜利,蒋介石玩弄旧“政协”作为欺骗国人的手法时,反动司法界就把各省战区检察官转到普通法院的编制以内,一律改充推事或检察官。洪兰友在做所长十年中,栽培出特务法官达一千名左右。这批人被分布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当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发动全面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时,反动司法行政当局又在各省成立镇压革命的“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任用的仍然是这批人。我所知道的,如浙江高等特刑庭首席检察官裘朝永,检察官李载彭、叶敷英等都是第六届受训的。
(四)抽调现职司法官短期受训
CC派洪兰友主办第四届训练结束后,在抗战前,曾在南京举办过六批短期训练。抽调对象是未经考试训练“合格”之各省现职司法官,规定受训期间为一个月。由司法行政部分批定期抽调,每批人数约在一百名左右,送到法官训练所受训,期满后原则上仍回原职。第一、三、五批调训的是推事班,第二、四、六批调训的是检察官班。这种短期调训,只有党纲党义、军训、精神讲话、业务概要共四门课。党纲党义讲师是洪兰友的亲戚赖某,军训是相当严格的军事训练,每日早晨要荷枪实弹,操练和打靶二小时,学员生活军事化。精神讲话一课,由当时一些司法界头子轮流担任,如司法院院长居正、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司法院秘书长谢冠生、最高法院检察长郑烈等人。所讲内容,大多是当时蒋介石提倡的所谓“新生活”以及司法必须“党化”等等。业务讲课,由潘恩培主讲刑法概要,夏勤主讲刑事诉讼法,叶在均主讲民法概要,胡某主讲检察实务。为时只有一个月,业务科目并不是训练的重点。CC派要分批抽调现职人员施以训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司法党化”的全面贯彻,企图把那些原来不是CC分子的现职司法官统统网罗到CC派的圈子里去,听 其驱使,扩张 CC的势力。所以,洪兰友对于调训人员常常要集合起来讲讲话。第六批调训结束不久,抗战军兴,就不再继续抽调了。
(五)中央政治学校附设法官训练班
蒋政权由重庆还都南京时,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曾在中央政治学校附设一个法官训练班,名义虽曰附设,但一切有关事项不归该校所管,而是由司法行政部直接主持,并由谢冠生自兼班主任。当这个附设训练班开办之际,洪兰友最心爱的门生王建今因在“二二八”事件中被台湾人民驱逐,丢掉了台湾高院首席的纱帽逃回大陆,王逃回后,转任司法行政部主管人事的简任秘书,向谢冠生建议,说为了储“材”备用,仍需举办法官训练。谢即委任王建今兼充该班副主任,负实际责任。王想学他的师傅洪兰友那样,利用主持训练法官的地位来丰满自己的羽毛,作为向上爬的政治资本,所以他在那段时间里干得非常起劲。关于该班训练工作,曾经司法行政部订有章程,规定招收的学员分为两类:其一,曾在大专学校修习法律或政治学科三年以上得有证书,并曾在司法部门工作而未具备司法官资格者,其二,是曾任法院书记官五年以上而成绩优良者。以上两类,均毋庸经过考试,就可迳由各省高等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遴选报部核准,入班受训;司法行政部亦得迳行遴员入所受训;训练期间规定为一年,分二个学期,学期试验与毕业试验均由司法行政部派员主持,学员受训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就算具备法官任用资格。各省保送学员以江、浙两省为多。课程有:民法概要,刑法概要,民刑诉讼法概要,民刑审判实务,检察实务,精神讲话,军训。毕业后统由司法行政部分发各地方法院充当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这个训练班只办过两期,毕业人数共计一百十余名。该班于蒋政权总崩溃前一年收场。
(六)所谓“业务”传授
法官训练所的章程,虽因各届训练对象不同,作了几次修订,其中未加变更者有三条:
1.以训练司法实务为宗旨。
2.学习成绩以七十分以上为及格,学期试验二次不及格者除名。
3.学员行止不检或违背所规,经告诫不悛者除名。
所谓司法实务,就是反动的司法业务知识。关于六批短期调训的情况,上文已加叙述。这里所记的是第一届至第九届当时“正统的”法官训练的内容。必修科十二门:民事审判实务、刑事审判实务、检察实务、民法实用、民事特别法实用、刑法实用、刑事特别法实用、民事诉讼实用、刑事诉讼法实用、证据法则、公文程式,外国文(英文或日文,必修其一)。选修科七门: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国际法、非讼事件法、法医学、审判心理学。
在第二届最后一个学期,增加董康讲的《中国古代刑法研究》。这对业务原无关系,只是因为日本人请他去讲过,所以也要捧一捧他。在洪兰友主持的四至九届,都有精神讲话和军事训练。精神讲话的内容,主要是蒋介石的反革命言论。
学好反动业务“技术”知识,是受训人员的主要任务。有关必修的业务各课,教师都编有讲义,讲义上不谈法学理论,着重以法律条文为序,逐条加以阐释。在作口头讲授时,主要是传授运用法律的方法以及他们自己的经验。在第一至第三届担任教师的,大多是科举出身,又曾早期放洋留学,懂得外国文,所以在讲义上还有一些外国的解释例和判决例(日本大审院的为多)。这是因为国民党的“法典”是参照外国法律制订出来的,所以外国的判例解释也有参考之用。
为了使学员能够善于把所学的反动业务知识应用到具体事件上,规定每半月开一次“假法庭”。事先,由教务处向首都地方法院档案室调来已结的案卷,把卷末所订的确定裁判原本抽出,不让学员知道原来如何结案,要大家细心阅卷,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准备。有关案中角色,如审判长、陪席推事(刑事还有检察官)、书记官、律师、通译、司法警察(民事是执达员)、庭丁(以上各色人员,都要穿规定的制服)以及两造诉讼人、证人、鉴定人,等等,都叫学员轮流扮演,如同演戏一样。没有轮到扮演角色的学员都要坐在旁听席位上观审。每次演习,都有教师到场。他们都系最高法院的老年法官,开庭时坐在旁边,不发一言,等到演习完毕,当场就其观察所及发表意见,指出那些地方做对了,那些还做得不对,以及如何改进。散场之后,每个学员都要撰拟判词一份,送请老师阅评。
所谓“二次学期考试不及格者除名”与“行止不检或违背所规经告诫不悛者除名”的规定,都是官样文章。我虽只曾受训一次,但在旧司法界混丁多年,熟人很多,从来没有听说有谁被除名的。
(七)旧司法人事制度与司法“行政化”
自从晚清时代改革司法开始,到北洋政府时代,司法人事制度与一般行政机构迥不相同。大革命失败后,蒋介石国民党统治初期的司法人事行政,大体上继承了北洋的旧规:为了使法官一辈子忠实地做反动统治的工具,规定为“终身职”,名曰有“保障”,为了使法官醉心利禄,规定月享高俸,名曰“厚俸养廉”,为了适应士大夬热衷于向上爬的心理状态,又在“官阶官俸”上设置许多梯形的等级,并且提倡“以衙为家”,还有养老金,抚恤金等名堂。为了实施上列各项制度,制订了一系列的人事规章,如所谓“任用标准”、“叙俸规程”、“轮补办法”、“资格审查”、“成绩审查”、“考勤惩奖”、“稽功授勋”等等,花样繁多,不胜枚举。这梯子虽不易爬,但当年追求做法 官的人却看作是一只铁饭碗,爬不上去的人也并不感到灰心。初任人员一般皆须经过学习、候补阶段,而候补又无期间限制,在北洋时代,在蒋的时代,都有多年“听鼓”而不得补缺的人。这是因为法官既是“终身职”,法官知法而能玩法,被革职的极少,除了死亡与增设法院以外,出缺机会不多。所谓补缺,又有许多名堂,叫做:试代、暂代、代理、试署、派署、署理(均用部令)、荐署、实授、请简(呈报国民政府任命)。关于俸给之规定,又分出很多等差,学习法官月给生活津贴70-90元,以十元为一级,候补法官月给生活津贴100-150元,亦以十元为一级(都要从最低级起支);补得一缺,才能正式叙俸,月俸160-400元,二十元为一级(抗战开始,改为荐任十一级200元起叙)。升到荐任一级400元以后,虽其职位仍在第一审法院,按规定得以简任待遇,从简任八级起叙,但这是不容易得到的。在第一审法院里,职与级又分开。推、检的俸级可以高于院长和首席、因为叙俸是有年资的关系,而能否做一个主官则是“才能”的问题。但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又不是这样,主官的等级必然高于僚属。俸给须循资而普,升官非有靠山不成。晋级有例晋、特晋之分,每隔二年为例晋,每隔一年为特晋(又称“择尤”)。例晋、特普皆须通过“考绩”程序,基本条件是:承办诉讼事件能收结相抵而无积压,二年之内事假不超过一个月,病假不超过二个月。但在每省范围内每年举行考绩都有限额,晋级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几,并不是届期参加考绩之人皆可晋级。例晋以成绩优良为条件,特晋以成绩特优为限。由学习、候补到补缺,由试代逐步到实授,以及俸级的逐级晋升,过了一关又是一关,制度似乎严密,实则漏洞很大。因为升晋都要填具成绩表,有时还要检送裁判书类正本二十份,由所在地法院主官加具初步评语,报经高院主官加具覆核评语,再报部移付成绩审查委员会审定,认为合格,才能达到目的。能否求得升晋,评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规定由主管亲笔填写盖章,按“密件”处理。评语有几种填法,如所谓“操守可信”、“办事勤慎”、“品行端方”、“舆论良好”,这就肯定会使你晋级,乃至晋二级。如填上“能力一般”、“品德平常”、“未被人指控”,这在一般情况是不能晋级的。如果你是多年没有晋级,或者部里有依靠的人事关系,那也有晋一级的希望;如被填上“操守难信”(不一定要有贪污事迹),“曾经被控有案”(虽经查无实据,也可以这样填)、“意气用事”、“好与人争”(不问你争的对不对)、“不能善处同仁”、“舆论欠佳”、“交际较滥”,等等,这样就不仅不能晋级,还会发生问题,如给以调任、转职、告诫等处分。但如果你在部里有可靠的奥援,也会指令原工作机关,要它申复具体事实,你的长官看到这种指令,也会大吃一惊,倒过头来给你设法弥缝,或者以“人地不宜”为词,要求上级把你调开。上面几种评语,只作为举例,还有一些用语,已记不完全了。这些用语,都系部令所定,供各省主官参照使用。就因如此,所以为人僚属者如果“朝中无人”,就必须争取所在地区的头儿脑儿赏识,否则,即使你能老老实实地干,亦不会得到提拔。所以,做法官虽不会因主官之进退而致失业,饭碗较行政官为牢固,但如要想得到拔擢,则又比行政官为难,即使上有奥援,亦非自己积累年资不可,因为法院组织法第六章对各级法官设有年资的限制。自从CC集团控制司法行政权力以后,上述一系列虽有虚假性而还有一些框框的制度,就被CC束诸高阁,他们为了实现“司法党化(即法西斯化)”,用人行政亦相应趋于简化。这样,那些中统分子进入司法机关以后,马上可做正缺法官,享受高俸待遇,其升职加俸不受什么限制,年资不足可以先行派代,等到积满年资时,一面正式任命,一面又可派代更高一级的职位。这办法叫做先升官后积资,其作用在于收买特务分子效忠卖命。到了后来,CC集团认为这种办法也太麻烦了,干脆 把老制度明令废弃,关于法官任用之程序,仅分为代理、派署、实授三种。经过这样改变,司法人事行政同普通行政的区别就没有了。因此,在当年有所谓司法“行政化”之说。司法“行政化”,乃是实现司法“党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上述有关法官的训练和使用等情况,由于我个人见闻有限,仅能写出这些,尚待阅历丰富者再加充实。
夲文章摘抄于“文史资料选辑”第七十八辑,有金沛仁编写,文字少有更动,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
司法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