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内,执行期限可以中断,但要符合下列情形: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出现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可以确定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被义务人所知悉,比如邮寄文件后有回执单、发出通知后有对方签字盖章的回执文书或者在国省级媒体发出公告等,此时即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主张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的,如提供债务担保、向权利人提交还款计划、请求延期履行等行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会在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主动要求履行义务时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