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杰在《新员工录用入职审批表》中填写了个人的基本信息,但他指出,拟聘岗位、拟聘工资、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月工资、起薪日期等剩余部分均由公司填写。他并未在该审批表的落款处签字,对于多处“留白”的内容,他表示没有看过,也不了解详细内容。张某杰离职之后,提起了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
某物资公司认为,张某杰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入职审批表》可以证明双方就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及用工期限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因此该审批表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劳动仲裁一二审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审批表的内容中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内容。此外,由于只有人员基本信息由张某杰自行填写,而之后的拟聘岗位、拟聘工资、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月工资、起薪日期等剩余部分均由公司填写,且在行政办公室意见处还加注了试用期社保缴费由本人自行承担,而张某杰并未在审批表落款处签字确认。该审批表由某物资公司保管,张某杰并未持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杰对某物资公司在审批表中添加的内容认可或进行了确认。
因此法院判决某物资公司赔偿张某杰工作期间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