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但必须履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的义务,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第四种情况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才可以在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后实施经济性裁员,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二、关于经济性裁员时优先留用员工的标准,我国法律从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第一种情况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二种情况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种情况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员工。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在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没有优先留用某位员工的合理性时,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必须举证证实其没有优先留用该员工的合理性,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以及依法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