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政策放开后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果,如: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人设问:“为什么人们都不想生孩子?”最近自媒体官宣,73岁张纪中四胎得女;今日法律问答又设问:“普通人为何不想生孩子?”从法律角度解读,还需从生活成本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生活成本
一、生活成本对生育的影响一般而言,生活成本包括经常性支出,如:日常消费、目前教育等,以及计划性安排,如:购房、投机等。观察生活成本对生育的影响,多数人发现的奇怪现象可能是,多数国家的经济增长与人口增长成反比,如:西方国家的人口变化;但不少人将前述现象简单地归纳为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
有人可能要问,真的是诸如贪图个人享受等腐朽思想影响了人们的生育观念吗?答案可能恰恰相反。以三年自然灾害为例,自然灾害刚结束,我国迎来了生育高峰,如:目前人口老龄化便是其体现;不仅如此,即使在计生政策执行最为严厉阶段,只要不开除工作,不少人选择“超生”。
有人可能要问,物质条件不发达,或者不丰富的计划经济,人们为何选择多生育?答案其实上非常简单,人们根据计划可以预期安排生活,如,我国计生政策严格执行阶段;而自由市场经济,物价等似“过山车”波动,多数人不愿意多生育,甚至出现“丁克”现象,如:西方自由资本社会。
生活成本对生育有重大影响,如: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由于房价等物价上涨过快,多数普通人没有选择生育二胎,但不少公职人员,以及高收入群体也生育了二胎。在观察西方发达国家,也是普通人不想生孩子,对多数有钱人的影响并不大。
生活成本对生育的影响
有人可能要问,计生政策作为国策是否与国情相适应?答案是肯定的,如:《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但各级政策在执行具体法律时却产生了偏差。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理解和执行的偏差20世纪80年代,计生政策已严格执行;国家对超生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称为罚款,并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采取开除处分措施。1983年2月,财政部对超生罚款作了规定,即:农村社队自定自收的超计划生育罚款,由收取罚款的单位自行处理(参见《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上述规定意味着,城镇居民超生罚款由各级政府处理,而农村居民罚款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有人可能要问,财政部为何对超生罚款作这样的规定?在本文看来,超生罚款的性质是社会抚养费,而抚养费主要包括口粮、教育、医疗等各项支出;口粮是抚养费的主要部分,财政部据此将农村居民超生罚款交由农村社队处理。
在我国,一项政策由地方基层政府执行,多数可能要“变调”,如:拆迁政策,最近网络上“热议”的某地拆迁安置,对居民拆迁可能不是事实,但对资本拆迁可能如实。社会据此流行了一句话为“中央政策是好的,……”。财政部上述对超生罚款的规定,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执行;相反,正确理解超生罚款规定,和谐的计生政策可能从下而上的自发形成。
地方偏激的计生政策,2001年国家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罚款改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将开除改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偏激计生政策实践,多数人已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
对其他多数法律的理解也是如此,如:对《刑法》《土地管理法》等的理解,需符合司法,或者行政实践;据此,讨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理解和执行偏差的法治意义在于,国家怎样促进从下而上法治秩序的构建,如:目前城管的执法等。
普通人不想多生孩子已成为事实,有人可以要问,怎样促进多生育,或者按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这样涉及对计生政策的理解,如: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四个孩子是否可以“罚款”?本法取消了社会抚养费,正确解释应为不可以罚款。
三、促进普通人生育的措施促进生育措施有多种方式,如:超生奖励等;但前项积极措施可能无效,如:诸如俄罗斯等西方国家有此措施。有人可能要问,积极措施为何不能采取?究其原因,措施出台前,资本已为超生奖励作了安排,如:提高物价等;其结局仍还是富人可以多生育,普通人维持现状。
促进普通人生育的措施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国家促进普通人生育依法即可,本文归纳如下促进措施:
第一,《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强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能促进生育。据此,普通人享受工资调整机制能促进生育。
第二,《宪法》第十九条将教育规定为社会主义的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制形成能促进普通人生育。但目前的障碍在于中等义务教育没有普及;设想,高中阶段实行义务教育,多数人可能通过本第三款的规定自学成才。
第三,《宪法》第二十一条也将医疗卫生规定为社会主义的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机制的形成能促进普通人生育。但目前鼓励外资独资从事医疗事业的政策可能与促进生育“背道而驰”;据此,依宪治国相当重要。
第四,针对2015年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没有促进生育的背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政策能促进普通人生育。但是目前考虑增值需要的住房政策可能与促进生育“南辕北辙”;据此,正确理解中央政策也相当重要。
第五,物价波动的原因在于《价格法》对政府定价设定了“必要时”的前置条件,如:因有此条件,疫情期间药品涨价,国家事实上仅能在舆论上宣传;修订《价格法》将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规定为政府定价能促进普通人生育。如此等等。
上述归纳的促进措施对资本明显不利,但在本文看来,这些措施切实可行,而且符合法律规定;诚然促进普通人的生育措施有许多,如超生奖励等,但该办法已被证明不可行。据此,“普通人为何不想生孩子”的讨论已超出了话题本身,而涉及“道路”之争。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