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局党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依据《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落实局党委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1.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均需按程序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委会成员通过局党委会议行使决策权。
2.参加局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正式成员为局党委会成员,其他县处级领导列席局党委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委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局党委会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局属单位、科室有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3.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依纪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4.凡需局党委会议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5.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系统、全局性的机制、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本单位全局性工作部署,全市系统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4.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分工、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
5.直属系统单位债权债务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重大变更、重大改革方案等;
6.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9.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直属系统科级干部的任免;
2.权限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录用、教育、调动、奖励和处分等;
3.后备干部人选确定;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和提名;
5.机关干部职工和局属单位科级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6.系统内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机构人员组成等事项;
7.其他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系统内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2.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活动项目安排;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2.2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
3.大宗资产的出租、处置;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准备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在决定、实施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局党委会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
(二)集体决策
1.研究讨论。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报请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局党委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会议议题涉及党委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2.逐项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三重一大”事项须局党委会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才能形成决定。
3.形成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全面准确反映具体讨论事项、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责任落实的部门、责任人等。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下属单位、科室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存档。
(三)决策执行
1.明确责任。“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党委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委会明确一名党委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处置前应向党委书记请示,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3.跟踪落实。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单位和科室应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向分管党委成员报告,分管党委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圆满完成。对于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或党委书记报告。
四、监督检查
(一)强化督查反馈。局办公室对局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书记、分管党委成员和局党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
(二)强化自我监督。局党委会应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德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监督检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敢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足。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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