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说到,本人不同意放弃在新学校兼职的原因在于:
1:兼职的事情事先已经作了说明。既然你不同意,你为什么给我排课?
2: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允许本人从事的这种兼职。
不仅如此,在与南昌师范学院人事处交流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本人多次提出,如果南昌师范学院确实不同意本人的兼职,那就请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请南昌师范学院给本人开出相应的工资转移证明。
可这个要求也不行,胡启宙非要本人辞职。而且,即使辞职,也还要给予记过处分。
也就是说,作为遵纪守法的985大学计算机博士,对于胡启宙这个原江西教育学院毕业的大专生、疑似精神病人的亲戚,本人不但惹不起,连躲都躲不起。厉害吧?
问题是,胡启宙既然如此讲法律讲原则,坚决不允许本人的兼职行为,那他又是怎么让他那个一节课不上、仅仅是关关水龙头的疑似精神病人的亲戚考核合格的?甚至评上副教授的?
对了,胡启宙根本就不是在讲法律,因为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甚至鼓励本人的这种兼职工作。
那么,胡启宙到底是在讲什么呢?
对了,他那个亲戚既然连精神状态都不知道是否正常,其又是如何通过我们国家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成为一所公办高校的教师的?
下图是胡启宙指使南昌师范学院人事处的办事人员威胁本人辞职的证据:
想问问大家,这样明目张胆地威胁一位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辞职,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