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教师,某个学期被排了两门课。
这个教师因为有其它原因,只能上一门。
南昌师范学院规定的是一年必须讲授两门课程,根本没有每个学期必须上两门课的规定。
那么,胡启宙是怎么对付这位老师的呢?
这位老师在这个学期推掉了一门课,这门课32个课时,分16周上完,每周一天。
这门课后来通过协商,南昌师范学院安排另一位老师上了。
胡启宙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对这位老师进行旷工16天计算。
胡启宙的这种计算方法可不是闹着玩的,这样计算旷工以后,这位教师被南昌师范学院直接解除了聘用合同,而且这还不够,还给予记过处分。
按照旷工定义,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旷工呢?
工作中,旷工就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
这位老师推掉的这门课程,因为南昌师范学院后来安排了别的老师去上了,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旷工不旷工的问题。
旷工是指这门课安排了这个老师去上,而这个老师不去上,这种情形才能算旷工,是不是?这位老师在承担了一门课程以后推掉了这门课程,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南昌师范学院根本就没有每个老师同一个学期必须承担两门不同课程的规定。不但南昌师范学院没有,就是全中国的高校都不会有,因为高校教学必须保证教学质量!
那么,胡启宙对于他那位上班只是关关水龙头的亲戚是怎么计算的呢?
不但每年考核合格,而且还评上了副教授!
胡启宙这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就问你服不服?
这个问题有哪位律师愿意接手,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