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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的管理部门各自管理的湿地类型是什么?
文/务林人
问:《湿地保护法》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有规定细分哪一类型的湿地由哪一部门管理吗?还是所有湿地都是林业部门管?
省林业局回复:现就你所咨询的“《湿地保护法》‘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有规定细分哪一类型的湿地由哪一部门管理吗?还是所有湿地都是林业部门管?”答复如下。
你在咨询中提到的规定,是《湿地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对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关于部门职责分工,《湿地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此外,对部门职责,在《湿地保护法》中还作了以下有关规定:(微信公众号:务林人)
一是《湿地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江河、湖泊、海域等湿地的部门职责已作出规定。
二是《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湿地修复的职责,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林草主管部门对重要湿地保护修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三是《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行为”。
可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湿地保护、修复及其相关管理,不是所有湿地都是林业部门管理。
感谢你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