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的复函
办策字〔2008〕12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林业行政案件延长办案时限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中“特殊情况”认定提出的处理意见。 二、对于报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对于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必须经本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并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对于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具体延长时间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长时间为准;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没有明确具体延长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在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长期满后,仍不能结案的,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同意,可以中止案件调查,封档留存,书面告知报案人、受害人,并应当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待有新线索时,再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中止案件调查的具体条件,由你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特此函复。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