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离谱事件!辽宁大连,某男子只要入住酒店,瞬间被警方跟踪找到,查他动态状况。终于他豁然开朗,原来是警方出错,将男子的个人信息输入了罪犯信息录入系统。结果,男子却要向警方提出申请信息更正,然而一朝误入去除遥遥无期。无奈,男子求助媒体曝光,没想到结果走向让他始料未及!
辽宁大连,有个成功的经商人士叫李强,由于生意缘故,他不是在路上就是住在酒店。但是,从2013年开始,他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就是他前脚一到酒店,后脚警察已经上门突击查房,让他配合做信息确认核查。自己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的前科历史,做生意也是诚实守信,李强不明白自己为什么总会遇到这种糟心事儿。每次入住酒店,配合警方的检查成为了他的心理负担,有一次傍晚入住后,他不敢睡觉,就等着警察上门,可是那晚坐着等了一夜。谁知,直到次日民警才来,李强硬着头皮询问原因:“警察同志,为什么每次我住店,你们都要让我配合检查,可我真的没犯法。”结果被回怼一下:“为什么我们出警检查,这是你该问的吗?你只要配合就行,当然也可以告诉你,这是例行检查!”谁知,这种情况从2013年延续到了2015年,已经整整困扰了他两年。后来,李强一次在广东出差,在和某公司老总的酒会上,遇到了老总的一位公安局长朋友,打听后对方告诉他:“像你这种情况,十有八九你的信息进入了我们公安内部网络系统,你曾经参与过制毒贩毒等严重犯罪记录,就成了是我们的重点监测对象,只要你实名登记入住酒店,我们的全国网库系统就会报警,不管你在哪里,当地公安都会对你进行调查。”什么,网络犯罪系统?李强不淡定了,这不是要影响到自己孩子将来的入党考公吗?再说自己根本没有违法乱纪的事,怎么会在公安系统里有了案底。临走,朋友对他做了叮嘱,如果他确实没有前科,这是公安将他的信息错误录入了公安的系统,让他到自己的辖区公安局申请更正等手续……这次出差回来后,李强第一时间到辖区派出所、到辖区分局再到大连市公安局,经过咨询、核查、申请等复杂手续流程,终于知道了原因。原来,在大连市也有个叫李强的人,因为参与制毒90克,现在还在服刑期间,由于警方在录入犯罪人员的信息时,不慎将本案中李强的个人信息错录了进去,导致他受到了严密监控。事情水落石出,是警方弄错了那就改正错误,李强心安了,自己可以回归正常生活了。可没想到,在李强出差时依然被例行检查,经过询问,警方回复说:信息一旦录入系统,要经过申请、调查、审批、核实和处理等内部程序解决。听到这里,李强第一感觉是几乎崩溃,他知道这是公安内部的操作流程,不是正常的行政审批流程一样公开透明,如果按这样下去,啥时候才是个头,看来急病需下猛药。李强,将他的经历遭遇向媒体做了细致陈述,媒体记者经过求证后,确认这是因为工作错误导致的一场乌龙。为了有效帮助李强早日洗清冤屈,他们将此事做成了专题节目,在电视台进行了播放。岂料,这起荒谬的乌龙事件,一经电视播出,瞬间引起了轰动,人们感到可笑又可悲,大家也同情李强,希望他能够回到安宁的正常生活。然而,事件的发展完全出人意料,就在短短的几天内,这事竟然迎来了两次过山车一样的大反转。2015年5月16日,某日报社突然发文称李强事件中警方没有录错信息,因为李强确实参与了犯罪制毒的行为,还附上了一张李强被判刑时的照片,暗讽他是“影帝”。谁知,一石掀起千层浪,这篇报道又经过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后,将李强推倒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李强受到铺天盖地在网络指责与攻击。5月16日晚上10点左右,公安综合信息平台上却将李强关于此事的记录全部撤除,吃瓜群众感到自己被摆了一道,自己成为流量的牺牲品。随后,某报社立即公开发文道歉,声称李强事件是个大乌龙,他确实信息被录错了……结果,公安部在看到相关媒体采访报道后,立即批示大连警方,让他们将录错的信息及时进行了更正。终于,李强事件落下帷幕,但从中我们看到了行政行为的不做为、错作为、李强的可怜无辜,又被某报社污蔑,引发了网暴,他的遭遇宛如过山车一般,实在是太刺激了。
第一、本案中李强能否因为警方录错个人信息导致被打扰而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涉事李强虽然因为被警方纳入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配合调查等影响到了他的生活,但不在以上五种赔偿情形内,因此,李强并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范畴。第二、某日报社未经求证发表了不利于李强的言论,导致李强遭遇网暴,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案中,某日报社作为一家新闻媒体,未核查李强事件的真实性,就发表了李强存在犯罪事实的报道,还暗讽其是“影帝”,造成李强的名誉受损。所以、李强有权要求报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