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节录)
公安部党组
(1983年3月30日)
中央书记处:
在中央1979年1月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中发〔1979〕5号文件〕之前,全国共有地富反坏分子×××××××名。经过贯彻执行中央这一决定,到1982年底,四类分子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摘了帽子。遗留下来尚未摘帽子的还有地主分子近×××××名,富农分子×××××名,反革命分子×××××名,坏分子×××××名,共×××××名。
据调查,现有×××××名四类分子所以没有摘帽子,大体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本人或子女有一般违法行为,部分群众有意见;二是有些地方当时要留点反面教员;三是长期外流,没有参加评议;四是本人对戴帽提出申诉,需要复查。近两三年来,这部分四类分子,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约占百分之七八十;表现不太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约占百分之二三十,主要是小偷小摸、小量倒卖、参加赌博和迷信活动等;真正有犯罪活动的,1982年全国统计,只占百分之零点二六。
根据宪法、刑法和中央1979年5号文件精神,经我们与一些省、市公安厅、局的同志研究后,建议对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公民权。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触犯刑律的,可与其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一样对待,依靠群众进行帮助教育。
对本人申诉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属错戴的应予纠正。
对长期外流的四类分子,确属投亲靠友或从事正当劳动的,给予摘掉帽子。
对下落确实不明或已经出国、出境的,可在档案材料中注明情况,存档备查。
各地应当按照已有规定手续,摘掉现有四类分子的帽子,把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好。今后,应根据宪法精神,依法办事,这部分人如有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论处,不再采用戴帽子的处理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41: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节录)